参考案例大连某吊具公司诉大连某机电设备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大连某吊具公司主张其罩式炉吊具产品的整套二十九张图纸构成技术秘密,图纸由总图、部件图、零件图组成,起诉大连某机电设备公司通过雇佣刘某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获取技术图纸与技术文件并制造销售同类产品。
一审以该公司未明确技术秘密信息具体内容、无法推定对方违法获取为由驳回诉请;该公司上诉并提交整套图纸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整套图纸记载的全部信息的集合可以作为秘点、秘密性不以绝对无人知悉为标准,采用接触加实质相同减合法来源的规则推定不正当手段成立,改判停止侵害、销毁载体并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合理开支二十三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般是指特定信息未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而不是指绝对无人知悉;权利人提供秘密性的初步证据或对不为公众所知悉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即可初步认定秘密性成立,此后由被诉侵权人承担该信息属于公知信息的举证责任。
针对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隐蔽性,可以采用接触加实质相同减合法来源的规则认定被诉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技术秘密,即权利人证明被诉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其使用的信息与商业秘密一致性或实质相同,被诉侵权人不能或拒不提供自行研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来源证据的,可以推定其采取不正当手段。
三、赵律师点评
秘密性不要求绝对无人知悉
技术秘密与专利的保护逻辑不同,这一点在本案中被反复强调。专利要新颖性、创造性,技术秘密只要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即可,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因此不为公众所知悉指的是特定信息未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而不是绝对无人知悉。由此推出一条重要的举证规则:不宜对权利人施以过重的证明负担,不宜要求权利人对所主张的技术秘密与公知信息的区别作过于严苛的证明。权利人只要提供了秘密性的初步证据,或者对不为公众所知悉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即可初步认定秘密性成立;此后由被诉侵权人来证明该信息属于公知信息,也可以主张把公知信息从权利人主张的范围中剔除。这一来一往,就把技术秘密案件中最难的举证环节变得可操作了。
公知信息的组合仍是秘密
本案还有一个关键判断:即便图纸的部分技术信息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只要该技术信息组合整体上符合法律要求,仍可以按技术秘密予以保护。更进一步,如果信息持有人对公开信息进行了整理、改进、加工以及组合、汇编而产生新信息,他人不经一定努力无法容易获得,该新信息经采取保密措施同样可以成为技术秘密。这一点在机械、装配类案件中尤为重要——单个零件尺寸或许是标准件,但整套图纸所体现的选型、配合与布局,是要靠试制才能定下来的。
接触加实质同减合法来源
本案最实用的是那条推定规则。商业秘密侵权通常不会大张旗鼓地进行,权利人很难了解对方所用信息的确切来源,因此不正当手段的认定采用事实推定较为常见。规则分三步:权利人证明对方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证明对方所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实质相同,对方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自行研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来源的证据,即可推定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了商业秘密。三个环节中,前两步是权利人的功课,第三步是对方的功课。答辩时如果拿不出研发记录、试验数据、反向工程的过程材料,仅凭口头否认,是挡不住推定的。
一审为什么被推翻
一审驳回的理由是权利人未明确技术秘密信息的具体内容,无法推定对方违法获取。二审逐条否定了这个逻辑:权利人主张整套图纸上记载的全部信息的集合为技术秘密,其主张保护的内容就是明确的,应当据此审查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并进一步审查对方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图纸是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全部信息的集合,也可以主张其中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以此为由驳回诉请,等于把本应在实体审理中解决的要件问题前置成了起诉条件,自然不能成立。改判的结果也印证了这一点:停止侵害、销毁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图纸与电子数据,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合理开支二十三万元。
对方见过、东西一样、说不出来源,三步走完,不正当手段就推定成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大连某吊具公司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大连某机电设备公司通过雇佣刘某以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获取了大连某吊具公司罩式炉吊具产品相关技术图纸、技术文件等技术秘密,并大量制造、销售罩式炉吊具产品,请求判令大连某机电设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大连某机电设备公司和刘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23万元。大连某吊具公司主张其整套图纸构成技术秘密,提供了共包含29页的证据图纸,由总图、部件图、零件图组成。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大连某吊具公司未明确其技术秘密信息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无法推定大连某吊具公司主张的大连某机电设备公司、刘某违法获取其技术秘密的事实,故大连某吊具公司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1)辽02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驳回大连某吊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大连某吊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719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大连某机电设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大连某吊具公司技术秘密、销毁载有大连某吊具公司技术秘密的文件、图纸、电子数据,并赔偿大连某吊具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3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大连某吊具公司主张整套29张图纸上记载的全部信息的集合为技术秘密,其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内容是明确的,应当据此审查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并进一步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予以获取、披露、使用等。“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一般是指特定信息未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而不是指绝对无人知悉。在证明责任上,“不为公众所知悉”虽是权利人即案件原告需要证明的内容,但不宜对权利人施以过重的证明负担。技术秘密与专利虽同为知识产权,但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权保护并不相同,技术秘密要获得法律保护,并无新颖性、创造性等要求,只要其符合法定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即可。即便技术秘密中的部分信息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但只要该技术信息组合整体上符合法律要求,仍可以按照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即便图纸的部分技术信息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如果信息持有人对公开信息进行了整理、改进、加工以及组合、汇编而产生新信息,他人不经一定努力无法容易获得,该新信息经采取保密措施同样可以成为技术秘密而受到法律保护。不宜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与公知信息的区别作过于严苛的证明。权利人提供了证明技术信息秘密性的初步证据,或对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之“不为公众所知悉”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即可初步认定秘密性成立。权利人初步举证后,即由被诉侵权人承担所涉技术秘密属于公知信息的举证责任,其亦可主张将公知信息从权利人主张范围中剔除,从而在当事人的诉辩对抗中完成涉案技术秘密信息事实认定。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通常不会大张旗鼓地进行,权利人很难了解被诉侵权人使用的信息的确切来源,不正当手段采用事实推定较为常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权利人可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被诉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的推定可采用“接触+实质相同-合法来源”的规则,即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证明被诉侵权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被诉侵权人所用的信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信息具有一致性或实质相同,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的合法来源比如自行研发、反向工程等的证据,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权利人主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
2.针对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隐蔽性,可以采用“接触+实质相同-合法来源”的规则认定被诉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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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71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76-01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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