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赵某诉唐某、樊某等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某小区某单元业主签订协议,约定居住四楼以上的五户为出资方,承担加装电梯的全部建设费用与后续维护保养费、电费,包括未出资户在内的本单元所有用户可享受电梯使用权。
电梯建成后出资户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并制定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凭卡使用电梯、未出资户需交纳保障金六万元方可领卡;三楼业主赵某不愿交纳,无法使用电梯,诉请判令其有权按出资户同等条件使用电梯。
一审判决赵某有权按协议约定使用电梯,赵某等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电梯使用调解方案,约定设立运行维护基金,两年内开支仍由出资户承担、两年后由所有使用住户均摊,使用住户签订免责协议,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二、裁判要点提炼
加装电梯使用过程中涉及电梯运行费用、维保费用承担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等问题,由使用电梯的部分业主承担全部费用和安全保障义务确实有失公平,但双方已经签署使用协议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调解此类纠纷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便利生活的原则进行,既遵从双方使用电梯的意愿,也兼顾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彻底解决现有矛盾和将来隐患。
三、赵律师点评
判决能判使用权,判不了邻里关系
本案的一审其实已经给了赵某想要的结果:确认其有权按协议约定使用电梯。但赵某仍然上诉,说明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法院在二审中看得明白:直接作出判决不仅不能化解矛盾,还会加剧矛盾,造成邻里关系恶化,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装电梯是典型的小区内部事务,当事人日后还要长期比邻而居,一纸判决能定分,却未必能止争。
公平与诚信要两头看
本案有两个方向的价值需要平衡。一方面,让出资户独自承担全部运行费用、维保费用和安全保障义务,而所有住户都享受使用,确实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双方既然签署了使用协议,就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赵某在一审中也表示愿意就承担电梯管理与维护义务,同包括出资户在内的其他业主友好协商,这就为调解留出了空间。既承认使用权的存在,又让使用者分担相应的成本,是解决问题最现实的路径。
调解方案做对了什么
最终达成的方案很有参考价值。其一,设立电梯运行维护基金,把费用管理常态化;其二,设两年过渡期,两年内运行维护开支仍按原协议由出资加装电梯的居民承担,两年后由所有使用电梯的住户均摊,既尊重了出资户前期的投入,也逐步过渡到使用者分担;其三,所有使用住户签订免责协议,明确乘坐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人身伤害的,除追究电梯运保维修公司责任外其余责任自负,把安全保障义务的风险分配也一并说清。三项合起来,既解决了当下的使用争议,也消除了日后的隐患。
这类案件的处理方法
对办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的律师而言,本案提示了两点。其一,争取调解时要把方案做细,光说共同使用不够,必须把钱怎么出、出多少、什么时候开始出、出了问题谁负责写成可执行的具体条款,本案的调解方案正是靠这些细节才彻底解决了矛盾。其二,要善用当事人已有的意愿基础,本案的关键转折就是赵某在一审中表达了愿意承担义务的意愿,法院据此组织协商,双方才有了谈拢的前提。
电梯要能用,费用要有人出,邻里还要能相处——这三件事,调解比判决更办得成。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7 年底,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某幢某单元业主签订协议,约定居住于四楼以上的五户业主为出资方,承担加装电梯所有建设费用、后续维护保养费、电费,包括未出资户在内的本单元所有用户可享受电梯使用权。电梯建成后,全体出资户成立了加装电梯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电梯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凭 IC卡使用电梯,未出资户需交纳保障金 6 万元方可领取 IC卡。赵某为三楼业主,因不愿交纳保障金而无法使用电梯,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有权按出资户同等条件使用电梯。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 2020年9月7日作出(2019)苏0102民初 10804 号民事判决,原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按《17栋1单元增设电梯楼里协议》的约定使用电梯。原告赵某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苏01民终4104号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加装电梯使用过程中,因涉及电梯运行费用、维保费用的承担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等问题,由使用电梯的部分业主承担全部费用和安全保障义务确实有失公平,但是本案双方已经签署了使用协议,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直接作出判决不仅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还会加剧双方的矛盾,造成邻里关系恶化,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且赵某在一审庭审中表明其愿意就承担电梯管理、维护等义务,与单元内包括出资户在内的其他业主进行友好协商。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既遵从了双方使用电梯的意愿,也兼顾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最终双方重新达成新的电梯使用方案,彻底解决了双方现有的矛盾和将来的隐患。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某幢某单元电梯使用调解方案》,约定设立电梯运行维护基金,2 年内电梯运行维护开支仍按原协议由出资加装电梯居民承担,2 年后由所有使用电梯住户均摊,所有电梯使用住户签订免责协议,即电梯使用住户成员及相关访客,在乘坐电梯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人身伤害,除追究电梯运保维修公司责任外,其余责任自负。在调解加装电梯案件中电梯运行费用、维保费用承担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等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便利生活的原则进行,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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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苏01民终410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7-6-48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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