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孙某某诉罗某、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受害人被撞成四级伤残,鉴定说交通事故只占两成五、自身疾病占七成五,保险公司据此只肯按两成五赔。再审法院把一、二审全撤了:受害人没有过错,自己有高血压、有基础病,不是减责的理由。
判决用的是侵权法里著名的「蛋壳脑袋规则」——加害人要接受受害人本来的样子,哪怕对方头骨薄得像蛋壳,一碰就碎,赔偿也按碎掉的全额算。
最终保险公司交强险加商业三者险共赔五十二万七千余元,比二审多出二十万。对有基础病的受害人,这是一道护身符。
二、裁判要点提炼
受害人自身疾病对伤残的参与度不能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依据——疾病是客观身体状况,不是可归责于受害人的主观过错。
过错责任的「过错」指行为人行为时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受害人无过错的,其体质、疾病等介入因素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减免事由。
三、赵律师点评
保险公司最爱打的这张牌,再审被打掉了
人身损害案件里,「参与度鉴定」是保险公司最常用的减责工具:只要鉴定出受害人自身疾病对后果有贡献,就主张按比例扣减赔偿。一二审法院也都这么判了——从二十二万一路加到三十二万,但始终扣掉了那七成五。福建高院再审说得很透:参与度是医学概念,讲的是身体原因对后果的「贡献」;而侵权法要问的是「过错」。高血压是身体的一种客观状态,跟应不应该被谴责完全沾不上边。医学上的因果关系不等于法律上的减责事由,这个混用,是适用法律错误。
蛋壳脑袋规则到底在保护谁
判决专门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号指导性案例,并点明它确认的是英美侵权法的「蛋壳脑袋规则」:加害人不能挑剔受害人的「质量」。有人骨质疏松,有人脑袋薄如蛋壳,有人有血友病——受害人没办法选择自己的身体,如果因为他「碰巧脆弱」就少赔,等于让最弱势的人承担最重的损失。判决还有一句话很关键:把「体质」和「疾病」区分开再区别对待,并不严谨——骨质疏松、智力障碍在医学上也是疾病,凭什么蛋壳脑袋能全赔、高血压就要扣?所以统一按特殊体质处理,一律不减。
对受害人的三步操作
第一步,事故责任认定书务必拿到「无责任」结论,这是全案地基。第二步,伤残鉴定照做,参与度意见可以不理会但不要对抗——对方举证他的,你主张你的。第三步,起诉时按全额主张,庭审中固定这套法理:对方要减责,得证明受害人「有过错」,而不是证明受害人「有疾病」。一、二审判少了不要急,这类案件再审改判有先例可循,坚持到底值得。
保险公司和司机一端的教训
商业三者险条款里通常没有「按参与度扣减」的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单方按参与度比例理算,本质是用医学意见替代法律判断,诉讼中几乎必输还白花鉴定费。对司机而言更要清醒:撞了人就是撞了人,对方身体弱不是你的运气——过错责任原则下,你的责任跟着你的过错走,跟对方的体质无关。开车慢一点,比研究任何减责技巧都管用。
人身损害赔偿的算法从来只有一套:先看谁有过错,再算损失多少。受害人的身体是背景,不是被告。这条规则对双方都公平——它不让无辜的病人打折,也不给粗心的司机找借口。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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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7)闽民再34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2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374-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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