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顾某洁、胡某、乔某伟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杭州丙某科技公司与杭州运某科技公司、顾某洁、胡某、乔某伟曾因侵害商业秘密签订和解协议,后者承认侵权并承诺不再侵害各项知识产权,若再侵害则支付违约金五百万元。
后杭州运某科技公司又用窃取的图纸申请专利,杭州丙某科技公司诉请四方连带支付违约金五百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二万元;对方反诉主张技术信息不构成技术秘密、已被在先专利和产品实物公开。
法院认定摆料机虽未对外销售但能提高装箱效率节约成本因而具有商业价值、签订保密协议构成保密措施、滚筒设置位置与曲柄连接杆特定连接结构未在在先专利中体现,判令杭州运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四百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即使当事人曾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等方式就技术秘密的构成、归属、侵害及责任达成约定,在后续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仍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进行审查认定。
案由虽确定为合同纠纷,但引发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对方是否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应否依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故该案的先决问题为对方是否存在披露技术秘密的侵害行为。
三、赵律师点评
认过一次,还要不要再查一遍
双方此前签过和解协议,对方在协议中承认侵权并承诺不再侵害,还约定了五百万元违约金。有了这份协议,二审法院是否还需要审查技术信息到底构不构成技术秘密?答案是需要。法院明确指出:即使当事人曾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等方式就技术秘密的构成、归属、侵害及责任达成约定,在后续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仍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进行审查认定。这条规则的道理在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法定要件,不能由当事人的合意替代;否则一份协议就能把公知技术圈成秘密,损害的是公共领域的自由。
案由是合同纠纷,先决问题却是侵权
本案案由定为合同纠纷,但法院一层层剥下去:引发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对方是否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应否依照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先决问题仍然是是否存在披露技术秘密的侵害行为。这个处理顺序对办案有直接指导意义——即便走的是违约之诉,实体审查的起点还是侵权构成的要件。原告不能因为手里有一份承认侵权的前协议,就省略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的举证。本案原告之所以二审胜诉,正是因为三项要件经审查都站得住。
秘密点是怎么被确认的
法院逐项审查了三个要件,方法值得借鉴。价值性方面,摆料机虽未在市场上对外销售,但能为充气保护膜的生产过程提高装箱效率和节约装箱成本,从而在同行竞争中赢得优势,因此具有商业价值——这说明价值性不必以公开销售为前提,能带来成本或效率上的竞争优势即可。保密措施方面,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针对承载技术信息的图纸提出保密要求,构成相应保密措施。秘密性方面,滚筒设置位置相关的技术内容以及实现摆料板往复运动的曲柄与连接杆的特定连接结构,均未在在先专利权中得以体现,公众通过查询在先专利文件并不能知悉。被告主张的已被在先专利、产品实物公开的抗辩因此落空。
违约金与保证金的分头处理
裁判结果上还有两处细节。其一是违约金从约定的五百万元调整到四百万元,法院支持了按约定主张违约金的思路,但作了酌定,这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可调的规则是一致的。其二是被告反诉要求返还保证金,法院判令杭州丙某科技公司分别返还顾某洁、胡某、乔某伟各五万元及利息,同时驳回了杭州运某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这个安排体现了责任主体的区分:专利申请行为系公司所为,与三名自然人无关,故三人不对违约金负责,但保证金本就应当返还。签和解协议时,把公司责任与个人责任分开写清楚,事后才不会互相牵连。
协议里认过侵权,不等于法院就不用再审一遍秘密性——法定的要件,认不得也免不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拥有与摆料机结构相关的技术秘密。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顾某洁、胡某、乔某伟曾因侵害商业秘密与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承认侵权并承诺不再侵害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项知识产权,若再侵害则向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后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顾某洁、胡某、乔某伟又用窃取的图纸申请专利,故请求判令该四方连带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顾某洁、胡某、乔某伟反诉主张,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不构成技术秘密,已被在先专利、产品实物公开;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专利与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不同。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及顾某洁、胡某、乔某伟均无违约行为,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依约返还保证金共计20万元及约定利息。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及顾某洁、胡某、乔某伟存在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可免除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所主张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的举证责任。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专利披露了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所主张技术秘密中的两项秘密点,构成违约,但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申请行为与顾某洁、胡某、乔某伟无关,故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0)浙01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一、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400万元;二、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顾某洁保证金5万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利息;三、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胡某保证金5万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利息;
四、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乔某伟保证金5万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利息;五、驳回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15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案由虽确定为合同纠纷,但引发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为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是否存在侵害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应否依照双方和解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该案先决问题为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披露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秘密的侵害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技术秘密,应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对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三个构成要件。经审查后足以认定,承载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信息的摆料机虽未在市场上对外销售,但其能为该公司充气保护膜的生产过程提高装箱效率和节约装箱成本,由此为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包括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同行企业竞争中赢得优势。因此,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同时,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其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针对承载了其技术信息的图纸提出保密要求,这种方式构成该公司对其技术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此外,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保护的与滚筒设置位置相关的技术内容,以及实现摆料板往复运动的曲柄与连接杆的特定连接结构,均未在在先专利权中得以体现,公众通过查询在先专利文件并不能知悉。因此,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上述两项技术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
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涉案专利披露了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就滚筒的设置位置,以及曲柄与连接杆的特定连接结构所享有的技术秘密,一审判决由此认定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披露行为构成对和解协议的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即使当事人曾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等方式就技术秘密的构成、归属、侵害及责任达成约定,在后续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仍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进行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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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3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76-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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