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兰某诉新疆某矿业公司、钟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兰某因常年在外经商,请亲戚钟某某挂名当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登记股东,双方没签股权代持协议,只签了一份《法定代表人聘用合同》。几年后钟某某不认账,兰某起诉要求确认自己是持股百分之百的实际股东。
法院用五组事实拼出完整证据链——聘用合同载明股份实属兰某、探矿权证是兰某花钱办的、会议记录写着兰某是董事长、兰某夫妻持续向公司出资、公司从未分红——依优势证据原则确认代持关系,兰某显名。
没签代持协议的隐名投资人,这个案子给了教科书级的翻盘路径。
二、裁判要点提炼
缺乏书面代持协议时,若实际出资、参与经营管理、控制公司事务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可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股权代持关系。
一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请求显名,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确认股东资格之诉应以公司为被告,争议股权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
三、赵律师点评
一份「不叫代持协议」的代持协议
兰某手里的关键文件是《法定代表人聘用合同》,里面写明:公司股份实属甲方所有,乙方只负责生产经营管理,所得利润归甲方支配,甲方享有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义务。这份合同本是约定「挂名当法定代表人」的,却把股份归属写得清清楚楚。教训从正反两面讲:对隐名投资人,哪怕不签标准代持协议,也一定要有书面文件把「股份归谁、谁出钱、谁分利、挂名者权限」写死;对挂名者,签字前想清楚——这份白纸黑字,日后就是对方显名的直接证据。
证据链的五块拼图
第一块,合同文本——股份归属有书面依据。第二块,重大事项经办——探矿权是矿业公司的命根子,招拍挂押金一百万、办证税费、勘查费三十五万,全是兰某夫妇掏的,钟某某说是「受托办理」却拿不出任何委托证据。第三块,会议记录——两次工作会议白纸黑字写着兰某是董事长、钟某某是总经理,会议由兰某主持,涉及公司具体经营。第四块,资金流水——历年转账付税费、租金、会计工资,钟某某主张是借款却举证不能。第五块,分红事实——公司从未分红,双方都没享受过股东权益,「兰某没行使股东权利」的说法不攻自破。五块拼图合拢,优势证据原则下代持关系成立。
显名的程序要点
确认股东资格之诉,被告是公司,利害关系人(挂名股东)原则上是第三人——本案因兰某同时要求移交印章证照、公司又是一人公司,法院灵活地把钟某某列为被告。一人公司没有「其他股东」,所以不需要过半数同意这道坎;如果是多股东公司,实际出资人显名要先拿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证明其他股东早已知情未反对。本案还顺带支持了移交五枚印章和四类证照的诉请——控制权之争,赢了登记才算赢到底。
挂名与实名的双向风险
挂名者以为只是「帮亲戚个忙」,实则背着一公司债务的登记外观,出了事债权人先找他;实名者以为「反正钱是我出的」,但股权是公司法的权利外观游戏,没证据链就真金白银打了水漂。双方共同的解法只有一个:把话写在纸上。出资走公司账户并注明用途、参与经营留下书面痕迹、分红与报表定期确认——每一次留痕,都是将来法庭上的一块拼图。
亲情可以是代持的起点,但撑不起股权的重量。能撑住它的,只有合同、流水和会议记录这些冷冰冰的纸。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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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新2302民初1569号 审理法院: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8-2-26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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