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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上海某诊断公司诉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最高人民法院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二审 · 2022-12-1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上海某诊断公司系光激化学发光免疫检测系统的研发企业,程某原系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负责微粒研发制备,离职后进入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工作,被诉将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披露给后者。

该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为八个技术方案,每一技术方案包括若干技术信息,在后技术方案对在前技术方案的技术信息作出进一步限定或增加,形成层层递进的技术方案。

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抗辩称相应信息没有载体予以对应、不能证明权利人为技术秘密权利人;一审判令停止侵害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合理开支三十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权利人在从其技术资料等载体中总结、概括、提炼秘密信息时,应当允许将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结合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从不为公众所知的工艺规程、质量控制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合理提炼出的技术方案,只要不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技术方案时,其既可以是在一份技术文件中记载的完整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在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等多份不同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与提炼的技术方案。

三、赵律师点评

技术秘密不一定是现成的一份文件

很多当事人以为,技术秘密必须是公司里某一本装订好的秘密文件,或者某一份完整的工艺规程。这个理解在本案被明确否定。法院指出,技术秘密通常以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的形式来体现,权利人为证明其存在及内容,通常会在载体文件的基础上总结、概括、提炼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技术秘密既可以是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构成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信息。换言之,散落在多份文件中的信息,经过合理提炼形成一个完整技术方案,同样可以成为保护对象。

允许结合公知常识去提炼

这一步最关键:权利人提炼秘密信息时,应当允许将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结合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如果不允许结合公知常识,任何技术方案都会因为包含已知要素而被认为不具备秘密性,商业秘密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判断标准落在最后一句上:只要不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本案所主张的微粒变异系数值、粒径等技术信息,在公司技术文件中均有对应记载,公司据此结合实际本领域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作合理总结提炼,足以证明其实际拥有并掌握这些技术方案。

层层递进的八个方案

本案权利人的主张方式也很有参考价值:不是笼统地说一套技术是我的秘密,而是列出八个技术方案,每个方案包含若干技术信息,在后的方案对在前的方案作出进一步限定或增加,形成层层递进的结构。这种写法有两个好处。其一,层次化之后,即便法院认为某一个方案秘密性不足,其余方案仍然可以独立成立,不至于全军覆没。其二,递进结构本身就是一种防御:对方如果主张某个参数属于公知范围,权利人还有更具体的下一层方案兜底。办理复杂技术秘密案件时,把秘点写成层级而不是平铺,是值得考虑的策略。

被告的抗辩为什么落空

被告的抗辩是相应信息没有载体予以对应、不能证明权利人为技术秘密权利人。法院的回应抓住了要害:涉案技术秘密中的各技术信息在权利人的技术文件中均有对应记载,权利人根据其技术文件并结合本领域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作出合理总结与提炼,能够证明其实际拥有并掌握这些技术方案。这里的关键是对应关系——不需要某一本文件里写着这就是我们的秘密,只要每一项技术信息都能在自有文件中找到出处,形成过程又能说清楚,权利归属就能认定。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停止侵害,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一百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三十万元。核心技术人员带着技术跳槽到同业公司,风险之高由此可见。

秘密不一定要装订成册,散在多份文件里的信息提炼成完整方案,照样能保护。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上海某诊断公司系光激化学发光免疫检测系统的研发企业。程某原为该公司的核心技术开发人员,负责微粒研发制备,离职后进入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工作。上海某诊断公司认为,程某将其掌握的“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擅自披露给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直接使用该技术秘密制造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并予销售。上海某诊断公司以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前述行为构成对其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19)沪73知民初429号民事判决: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技术秘密通常以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的形式来体现,权利人为证明其技术秘密的存在及其内容,通常会在体现上述技术秘密的载体文件基础上,总结、概括、提炼其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其技术秘密既可以是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构成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信息。权利人在从其技术资料等载体中总结、概括、提炼秘密信息时,应当允许将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结合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

权利人从其不为公众所知的工艺规程、质量控制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合理提炼出的技术方案,只要不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本案中,上海某诊断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为8个技术方案,每一技术方案包括若干技术信息,在后技术方案对在前技术方案的技术信息作出进一步限定或增加,从而形成层层递进的技术方案。涉案技术秘密中的微粒CV值、粒径等技术信息在上海某诊断公司的技术文件中均有对应记载。上海某诊断公司根据其技术文件,并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公知常识的合理总结与提炼,能够证明上海某诊断公司实际拥有并掌握上述技术方案,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关于涉案技术秘密的相应信息没有载体予以对应、不能证明上海某诊断公司为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当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技术方案时,其既可以是在一份技术文件中记载的完整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在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等多份不同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与提炼的技术方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76-00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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