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贾某权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青岛义某机械公司主张三种包装机的部分三维零件图和三维装配图构成技术秘密,贾某权系其技术工程师,负责上述包装机设计,入职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公司电子设备使用规章制度亦作保密规定并由其签字确认。
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贾某权离职交接时承诺未备份公司商业机密,经司法鉴定其个人笔记本电脑中有一百五十个三维零件图与公司图纸特征和尺寸完全相同、二十五个特征相同但尺寸不同。
该公司于发现侵权行为后第四天购买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与数据防泄密系统升级版等软件服务支出十五万一千六百元,一审仅判赔十万元,二审改判赔偿经济损失六万元、合理开支一万元,鉴定费八万元由贾某权负担。
二、裁判要点提炼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认定,需要实际损失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权利人重建或者修复因侵权行为遭致破坏的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权利人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商业秘密安全所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在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中予以适当考虑;但该费用并非一次性损失、权利人可以长期使用并从中获益的,不应由侵权人全额负担。
三、赵律师点评
这笔钱凭什么算损失
侵权发生之后,公司通常会做两件事:一是打官司,二是赶紧补漏洞。补漏洞要花钱,本案就是买信息安全管理平台、数据防泄密系统升级版和安装调试培训服务,一共十五万一千六百元。这笔钱能不能算进赔偿?法院的答案是可以在实际损失中适当考虑,但给了两层限定。第一层是必要性: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后,即便原有保密措施仍然有效,权利人通常也会升级安全系统、增加安保设备来加强保护;升级后的系统和设备权利人今后仍可使用,但采取措施的诱因是侵权行为的发生。既然诱因在侵权,就没理由让权利人自己吞下这笔成本。
时间点和关联性最关键
第二层限定是关联性。法院特别看重两个事实:其一,购买行为发生在发现贾某权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后的第四天,时间极为接近;其二,所购内容涉及技术秘密的安全与维护,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这两点合在一起,构成了因果关系的证明。反过来说,如果是在侵权发生半年后才去采购一套综合办公系统,或者采购内容与技术秘密保护毫无关系,那就很难主张。实务中办理这类案件,务必把发现侵权的时间、采购决策的时间、采购合同的标的、款项支付凭证整理成一条清晰的时间线,让关联性自己说话。
为什么不能全额转嫁
法院同时明确:该笔费用并非一次性损失,权利人可以长期使用并从中获益,故不应由侵权人全额负担。这个处理很公允。安全系统是一次投入、长期受益的资产,如果全部由侵权人承担,等于让侵权人替权利人做了一次免费的信息化升级。所以结论是适当考虑,而不是据实全额支持。本案最终判赔经济损失六万元、合理开支一万元,鉴定费八万元另行负担,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把补救费用作为一个调增因素纳入整体酌定,而不是单独全额判给。
一审判低了也可以调高
本案还有一个程序上的看点:是权利人认为赔偿过低而上诉,二审把赔偿从十万元调整到经济损失六万元加合理开支一万元,并明确鉴定费八万元由贾某权负担。表面上看经济损失的绝对数下降了,但因为合理开支与鉴定费被单独列明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的实际负担明显减轻。法院在说明理由时指出,考虑到权利人支出的律师费及司法鉴定费等因素,一审判赔数额明显偏低,应予适当调整。这提示权利人:维权开支要单独举证、单独主张,不要混在经济损失里一并酌定,否则容易被判赔总额吸收掉。
被偷了之后加固门锁的钱,可以让小偷分担,但锁是自己的,不能让他全额买单。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诉称:其拥有包装袋相关技术秘密,贾某权系该公司技术工程师,在离职交接过程中,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发现贾某权的个人笔记本电脑和个人手机中存储有大量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相关设备技术信息,其均为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给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贾某权停止侵害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
贾某权辩称: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在互联网上已经公开,其主张没有任何依据。贾某权没有侵害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系统升级与贾某权无关,损失也不应由贾某权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技术秘密为三种包装机的部分三维零件图和三维装配图。贾某权自2013年7月至2021年3月在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担任技术工程师,从事研发设计工作,具体负责前述三种包装机的设计。其入职后与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电子设备使用规章制度》亦对公司机密做了保密规定,贾某权签字确认其认可该制度。2021年3月6日,贾某权离职交接,其承诺未备份公司商业机密,没有拷贝或带走记录公司商业机密的磁盘或其他形式载体。经司法鉴定,贾某权笔记本电脑中有150个三维零件图与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三维零件图的特征和尺寸完全相同;有25个特征相同,但尺寸不同。
2021年3月12日,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某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服务购销补充合同》《某协同管理系统EDM服务购销补充合同书》《服务器及相关设备维护合同》,购买某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系统架构专业版、数据防泄密系统升级版和安装调试培训服务等软件及服务,并支付款项151600元。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万元、鉴定费8万元。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1)鲁02知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一、贾某权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二、贾某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含鉴定费);三、驳回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认为其经济损失还包括其因发现贾某权窃密而购买某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系统架构专业版、数据防泄密系统升级版和安装调试培训服务等软件及服务的款项151600元,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94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知民初1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贾某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三、驳回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鉴定费8万元由贾某权负担。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有权选择以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其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认定,需要实际损失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权利人重建或者修复因侵权行为遭致破坏的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但是,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后,即使原有保密措施仍然有效,权利人通常也会采取升级安全系统、增加安保设备等措施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商业秘密安全。虽然升级的安全系统、增加的安保设备权利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仍可以使用,但是,权利人采取上述措施的诱因是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遏制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商业秘密安全所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在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中予以适当考虑。
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购买购买某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系统架构专业版、数据防泄密系统升级版和安装调试培训服务等软件及服务的行为发生在发现贾某权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后的第四天,时间极为接近,且其内容涉及技术秘密的安全与维护,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根据保密需要和保密制度,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对贾某权的工作电脑采取了主机上锁及封闭全部USB接口的物理隔离措施,但是,贾某权的个人笔记本电脑中却存储了175个与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近似的三维零件图,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对其技术秘密安全与维护系统进行升级亦属必要和合理。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将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在发现贾某权被诉侵权行为后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及合理的补救措施加强技术秘密保护、维护技术秘密安全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考虑。
需要强调的是,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支出的该笔151600元的费用,并非一次性损失,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可以长期使用并从中获益,故该笔费用不应由贾某权全额负担。另,根据查明事实,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万元及司法鉴定费8万元,一审判决贾某权共赔偿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10万元,考虑到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及司法鉴定费等因素,该判赔数额明显偏低,应予适当调整。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为修复或者重建因侵权行为遭致破坏的原有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确有必要合理加强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均可计入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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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4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7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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