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张某与李某结婚后生育一女李某某,后双方分居,协议离婚未果。
分居期间,父亲李某和祖母刘某在母亲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带走送回村里,此后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拒绝,孩子长期随父方生活。
张某起诉请求送回并由自己行使监护权,一审被驳回;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撤销原判,李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可以探望,张某予以协助配合。这就是指导案例228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一方负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三、赵律师点评
一审为什么被改判
一审以张某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未抚养保护好李某某为由驳回诉讼请求,等于把监护权纠纷审成了谁照顾得更好的比较。二审指出这个思路适用法律不当:父母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擅自带走并拒绝送回,本身就侵害了母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是否照护得当不是免责事由。
孩子不满两周岁为什么判给母亲
李某某一自出生起直至被带走前一直由母亲母乳喂养,诉前未满两周岁,属于低幼龄未成年人。法律对婚内监护权的行使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法院参照民法典关于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出发,暂定由张某直接抚养。同时考虑到双方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这样处理有利于稳定孩子的日常。
直接抚养不等于独占
判决同时写明李某可以探望李某某、张某对李某探望予以协助配合。对分居中的夫妻来说,这条最实用:暂时由谁直接抚养,争的是孩子眼下的生活与稳定,不是剥夺另一方做父母的权利。拒不配合对方探望的,反而会在后续抚养权争议中处于不利位置。
婚还没离,孩子已经被带走——这类纠纷近几年不少。指导案例228号给了一条清晰的路:先看谁更适合照顾眼前的孩子,再看怎么让另一方继续做父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2.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张某(女)与李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区居住。双方于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2021年4月19日起,张某与李某开始分居,后协议离婚未果。同年7月7日,李某某之父李某及祖母刘某在未经李某某之母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某某带走,回到河北省定州市某村。此时李某某尚在哺乳期内,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某拒绝。张某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虽然双方婚姻关系依旧存续,但已实际分居,其间李某某与李某、刘某共同生活,张某长期未能探望孩子。
2022年1月5日,张某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刘某将李某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李某某的监护权。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李某某暂由上诉人张某直接抚养;三、被上诉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诉人张某对被上诉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以协助配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夫妻双方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实际分居时,李某某的抚养监护问题。
第一,关于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对李某某之母张某构成侵权。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刘某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带走,并拒绝将李某某送回张某身边,致使张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导致李某某被迫中断母乳、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李某和刘某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张某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一审法院以张某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未抚养保护好李某某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不当。
第二,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的抚养监护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中,李某某自出生起直至被父亲李某、祖母刘某带走前,一直由其母亲张某母乳喂养,至诉前未满两周岁,属于低幼龄未成年人。尽管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但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李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为宜。张某在直接抚养李某某期间,应当对李某探望李某某给予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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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1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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