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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案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二审 · 2022-11-09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初二学生江某某因为春游时和同班女同学说话,被邻班同学认为招惹了其女朋友,先被要求买烟赔礼,买来的烟又被嫌弃,接着被扬言要打。

午饭后十五人把他围进厕所,掐脖摔倒群殴;他从地上爬起来、背靠矮墙坐着时,又被站在背后的同学掌掴,于是掏出一把同学平时开药瓶用的折叠刀反击,造成两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

一审宣告无罪,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申请撤回抗诉,法院裁定准许。指导案例225号确认:学生霸凌中的还手,可能是正当防卫,不当然等同于相互斗殴。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判断。

三、赵律师点评

不甘示弱的一句话,差点把案件定性带偏

江某某面对霸凌时说过不甘示弱的言语,案发后他解释那是拖延的借口、打算放学跑掉。法院没有只盯着这句话: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结合他所处的具体情境,不能仅以个别言语认定其有斗殴故意。这个判断很关键——被霸凌的孩子嘴硬两句,不该成为否定防卫意图的理由。

十五人对一人,力量对比是判断限度的关键

对方多达十五人,江某某先后两次被打倒在地并被群殴约一分钟,倒地后仍遭掌掴,不法侵害一直在进行;他用的是折叠刀,不是管制刀具,刃长约四点五厘米,反击限于对抗而非主动攻击,手段有所节制。若只比对有没有使用器械,就会把被围殴者唯一可用的自救手段认定为过当。

学校和家长的责任没有被忽略

判决专门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开展防治欺凌的教育培训;对欺凌事件要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监护人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应当加强管教并配合处理;学校或者监护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句话对家长很实用:孩子被欺凌或者欺凌别人,学校处置是否到位,是可以追问的。

学生霸凌里的还手,不该被一句互相打架糊过去。指导案例225号的价值,是把判断标准放回孩子当时所处的具体情境里——谁先动手、谁人多、能不能跑掉、手上那把刀是怎么来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2.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

被告人江某某(系化名,时年14周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江某某在春游时与同班某女同学聊天,同级邻班同学胡某认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打江某某。之后江某某给胡某买了一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产生殴打江某某的意图。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读课前,与被告人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学孙某某,伙同他人借故把江某某喊到厕所,扬言要殴打江某某。江某某有不甘示弱的言语回应(案发后其解释系找借口拖延,打算放学时跑掉)。当日早读下课后,江某某在上厕所时,孙某某、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某,并踢了其一脚。后因上课时间到了,各自散去。第二节课下课后,孙某某邀约同学张某某、胡某等人帮忙殴打江某某,并向张某某指认正在厕所内的江某某。

午饭后,孙某某又邀约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帮忙殴打江某某。随后,孙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寻找被告人江某某,其他8人在厕所里等候。江某某拒绝前往,孙某某称若不去将强行带走,江某某被迫跟随前往,并将同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刃长约4.5厘米)藏在右手衣袖内。到达厕所后,孙某某、胡某、张某某及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15人把江某某围住。陈某甲上前扼勒江某某的颈部,把江某某摔倒在地后,骑坐在其身上殴打,孙某某、胡某、张某某等人一拥而上进行踢打。在受到群殴之后,江某某掏出折叠刀乱挥,捅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殴打持续约一分钟后,众人散开。江某某从地上爬了起来,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坐在地上,站在江某某背后的陈某乙对其掌掴,江某某遂转身用折叠刀向陈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张某某等人再次殴打江某某后离开。后陈某甲、陈某乙、吴某被送至学校医务室治疗。

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8月7日,江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宣判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被告人江某某因遭受多名学生霸凌而携带折叠刀被迫前往现场,在面临多人殴打时持刀反击,综合全案情节,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被迫反击,具有防卫意图。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江某某明显处于被迫状态。此外,江某某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虽曾有不甘示弱的言语,但不能以此认定江某某主动挑起争端。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结合江某某所处具体情境,不能仅以江某某个别言语就认定其有斗殴故意,进而否定其具有防卫意图。

其次,江某某在被殴打时实施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江某某两次持刀反击,均处于不法侵害现实发生的时间段内:(1)面对15人的包围,被对方勒颈摔倒在地,并遭到群殴,不法侵害已现实发生。(2)江某某倒地并被群殴持续约一分钟后,群殴行为虽然暂时停止,但是仍被对方从背后袭击掌掴,不法侵害显然仍在进行之中,并未结束。总之,江某某在被群殴、被群殴倒地仍遭对方掌掴的情况下,借助工具防卫反击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最后,江某某因被殴打持刀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江某某系在被殴打的情况下被迫实施防卫,虽然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工具,江某某使用刀具反击,但是江某某防卫使用的折叠刀并非管制刀具,而对方多达15人,双方实力悬殊,且江某某先后两次被打倒在地并被群殴。江某某情急之下持刀自卫,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击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动攻击对方,手段有所节制。故整体而言,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于学生欺凌事件,被欺凌者及周边同学要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监护人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应当加强管教,并配合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理。学校或者监护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25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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