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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案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一审 · 2011-05-10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两名十七岁的少年,为了凑几十块钱网费,持刀抢走同在一处健身器材处的同龄人五元现金和一部手机,手机卖掉的钱又拿去上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二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一千元,另判了一项在当时很少见的内容: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

这就是指导案例14号。它要解决的不是判几年,而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禁止令怎么用——禁止事项要与所犯罪行有实质关联,期限要与考验期相匹配,不是一禁了之、越长越好。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依法适用禁止令。

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禁止令的期限可以与缓刑考验期相同。

三、赵律师点评

禁止令为什么非写不可

这两个孩子犯罪的直接诱因是网费用完了,犯罪动机与网吧高度绑定。如果只判缓刑、不设禁令,等于把人放回到最容易出事的那个环境里,考验期内再犯的概率并不会因为一纸判决就降下来。法院把场所隔离写进判决,是给缓刑加了一道可检验、可执行的护栏。

禁什么、禁多久,都不能拍脑袋

关联程度决定禁止事项:本案犯罪与网吧直接相关,禁入网吧、游戏机房就站得住;若是因赌博入罪却禁入网吧,就缺乏关联。期限定为三年、与缓刑考验期一致,理由是二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自我控制能力较差,需要完整覆盖整个考验期;期限短于考验期,后面那段时间就等于失控。

家长和学校能从中拿到什么

禁止令不是法院一家的事。网吧、游戏机房经营者拒不协助执行的,可被依法处罚;社区矫正机构要把禁令纳入日常监管;家长据此管教也有据可依。如果发现孩子再次进入被禁场所,及时固定证据并向执行机关报告,这些材料可以成为提请撤销缓刑的依据。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里,判多少年往往不是最难的,难的是怎么让他不再犯。指导案例14号给的答案很朴素:把他和诱发犯罪的那个场所隔开,隔多久,写清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新刑未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宋某某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案号: 审理法院: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1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4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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