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品仓储保管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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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仓储保管服务合同范本下载:约定专库专管与资质要求、出入库核验与准运凭证查验、温湿度与防霉防虫、盘点与账实核对、专卖品流向管控与报告义务等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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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仓储保管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存货方与保管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烟草专卖品的仓储保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


第一条 保管标的与专库管理
(一)保管标的为存货方所有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等烟草专卖品,具体品种、规格与数量以入库单记载为准。
(二)保管方应当提供专用库房用于存放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库专用、专人专管,不得与非专卖品混存,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烟草专卖品。
(三)库房应当具备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火、防盗条件,并配备温湿度监测与调控设备。
(四)库房门锁钥匙由保管方指定专人保管,出入库房应当登记并留存记录。库房监控应当覆盖出入口、通道与堆垛区域,影像保存期限不少于九十日。


第二条 出入库凭证核验
(一)烟草专卖品入库时,存货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来源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发票、准运证等。
(二)烟草专卖品出库时,存货方应当出具出库指令,并提供与之匹配的准运证或者其他合法运输凭证。
(三)保管方应当对出入库凭证进行形式核验,核对凭证记载的品种、规格、数量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并留存凭证副本或者影像件。
(四)凭证不齐全、记载不一致或者存在明显疑点的,保管方应当暂缓办理出入库并立即书面通知存货方,双方核实后再行办理。
(五)保管方不得为无合法凭证的烟草专卖品办理出入库,不得为来源不明的烟草专卖品提供保管服务。


第三条 入库验收与堆码
(一)入库时双方应当共同验收,核对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次以及外包装完好情况,并填写入库单。
(二)验收发现数量不符、包装破损、受潮霉变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需要拒收的,应当在入库单上注明并说明理由。
(三)卷烟应当按照品牌、规格、批次分区堆码,堆垛之间保留通道,堆垛高度应当符合库房条件与安全要求。
(四)验收单、入库单与随货凭证应当一并归档,归档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四条 温湿度管理与防霉防虫
(一)库房温度应当控制在适宜存放的范围内,相对湿度应当控制在防止霉变与干裂的合理区间。具体控制标准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
(二)保管方应当每日记录库房温湿度,记录频次不少于每日两次,并留存记录备查。温湿度超出控制范围的,应当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记录。
(三)保管方应当定期开展防霉、防虫、防鼠作业。使用熏蒸或者投放药剂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存货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货物造成影响。
(四)因保管方未按约定控制温湿度、未及时采取防霉防虫措施造成货物霉变、虫蛀的,保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存货方可以定期到库检查货物状态,保管方应当配合并留存检查记录。


第五条 盘点与账实核对
(一)保管方应当建立烟草专卖品保管台账,逐笔登记出入库的品种、规格、数量、批次、日期与经办人。
(二)双方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共同盘点,核对账面数量与实物数量,形成盘点报告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三)盘点发现账实不符的,保管方应当立即查明原因,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无法说明原因的短少,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存货方可以随时提出查验要求,保管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查验并配合核对。
(五)盘点记录、台账与凭证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六条 烟草专卖品流向管控与报告
(一)保管方应当确保烟草专卖品按照存货方的指令流转,不得擅自处置、挪用、调换或者出借烟草专卖品。
(二)保管方不得自行销售、串换或者以任何方式将烟草专卖品转由第三方持有。
(三)保管方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存货方,并在必要时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假冒卷烟或者其他假冒烟草专卖品;发现来源不明或者凭证不符的烟草专卖品;发现货物被擅自提走或者短少;发现他人要求提取无合法凭证的烟草专卖品。
(四)保管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存货方的进货品种、数量与流向信息。


第七条 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
(一)保管方应当落实门卫值守、巡逻检查与出入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区域。
(二)保管方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定期组织消防检查与演练。
(三)发生火灾、盗抢、水浸等突发事件的,保管方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存货方与有关部门,留存现场证据。
(四)突发事件处置费用按照责任归属承担。因保管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赔偿。


第八条 费用与结算
(一)仓储保管费用按照存放面积、库位数或者储存量计算,具体计费方式与费率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
(二)装卸、搬运、熏蒸、重新包装等作业费用按照实际作业量与约定单价计算。
(三)保管方应当于每月规定日期前出具费用结算清单,存货方应当在收到后约定日期内核对确认并付款。
(四)对结算清单有异议的,存货方应当在收到后十日内书面提出。怠于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九条 保险与赔偿
(一)存货方应当为储存的烟草专卖品投保财产保险,保险范围应当覆盖火灾、盗抢、水浸等风险。
(二)保管方应当投保仓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应当与其保管业务规模相匹配。
(三)保管期间因保管方保管不善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短少的,保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存货方或者其委托人的过错;包装不符合约定;货物在入库前已存在的隐蔽瑕疵。
(五)赔偿金额按照受损货物在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有保险赔付的,先由保险赔付,不足部分按照责任划分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存货方未按期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保管方有权依法对相应货物行使留置权。
(二)保管方违反专库管理要求、凭证核验要求、流向管控要求,或者因保管不善造成货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管方未按规定报告异常情况的,应当就因此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四)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保管方所在地或者库房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均未提出终止的,本合同自动续展一年。
(四)本合同一式若干份,双方各执若干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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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律师提示

  • 烟草专卖品的出入库必须核验准运证等合法凭证,这是本类合同区别于普通仓储的关键义务,保管方未核验即为无凭证货物提供保管服务,可能构成违法。
  • 专库专用、专人专管是行业监管的重点要求,合同中应当明确“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烟草专卖品混存”,并约定该项为红线义务。
  • 温湿度控制与防霉防虫作业直接关系卷烟品质,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每日不少于两次的记录频次,并要求熏蒸作业前书面通知存货方。
  • 每月至少共同盘点一次并形成签字确认的盘点报告,是防止账实不符引发争议的有效办法;无法说明原因的短少由保管方赔偿,此条对存货方尤为重要。
  • 发现假冒烟、来源不明烟或者他人要求提取无凭证货物时,保管方负有报告义务,协议中应当同时写明向存货方报告与依法向主管部门报告两条路径。
  • 库房监控影像保存期限建议不少于九十日,出入库凭证与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以满足专卖管理与事后追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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