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下载:约定合伙人出资与出资比例、合伙人会议表决、涉税专业服务项目承接与质量控制、职业风险基金与执业保险、利润分配、入伙退伙除名等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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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本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共同出资设立并经营税务师事务所事宜协商一致订立。 第一条 事务所名称与经营场所 (一)事务所名称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二)经营场所地址以营业执照记载的地址为准。 (三)事务所依法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业务范围以营业执照记载及税务机关行政登记确认的范围为准。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条 合伙人的出资与执业资格 (一)全体合伙人姓名、住所、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以本协议附表约定为准。 (二)合伙人应当具备税务师职业资格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如实披露其在外单位的任职、兼职与执业关系。 (三)合伙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材料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事务所被撤销行政登记的,该合伙人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四)合伙人在事务所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条 合伙人会议与表决机制 (一)合伙人会议为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伙人会议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三)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修改合伙协议;吸收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人退伙;增加或者减少出资;改变事务所名称或经营范围;处分事务所重大资产;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设立分支机构;解散事务所。 (四)会议记录应当由参会合伙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内部管理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一名或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事务所日常经营管理并对外代表事务所。 (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情况,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业务档案与收费记录。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全体合伙人报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重大风险事项。 (四)事务所设所长一名,由合伙人会议从合伙人中推举产生。 第五条 业务承接与质量控制 (一)事务所承接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自身胜任能力和独立性作出评价,不得承接法律法规禁止承接的业务。 (二)业务承接后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费用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与报告使用范围。 (三)事务所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与三级复核制度。涉税鉴证类报告应当经项目负责人复核并由事务所负责人签发。 (四)事务所及从业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不得对委托方作出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税务安排承诺。 (五)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事务所,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条 执业质量与责任承担 (一)因合伙人或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责任合伙人或员工追偿。 (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合伙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本事务所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第七条 职业风险基金与执业保险 (一)事务所应当按年度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因执业过失引发的赔偿支出与相关费用。 (二)职业风险基金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合伙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事务所应当投保执业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与保险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根据业务规模决定。 (四)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覆盖赔偿支出的,超出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亏损分担比例承担。 第八条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一)事务所利润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以采用按出资比例分配、按业务贡献分配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办法。 (二)事务所应当先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发展基金以及职工福利与教育经费,再提留盈余公积,余额作为可分配利润。 (三)亏损分担比例与利润分配比例采用同一口径确定。 (四)利润分配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合伙人出具分配清单。 第九条 入伙、退伙与除名 (一)吸收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后办理财产份额结算,结算时应当评估在办项目与潜在赔付责任。 (三)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除名: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重大损失;违反职业道德从事违法违规涉税服务;丧失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四)合伙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 第十条 保密与竞业限制 (一)全体合伙人对客户涉税信息、业务档案、收费标准和分配方案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在退伙后继续有效。 (二)合伙人退伙后二年内不得在事务所现有客户中承揽原由事务所承办的同类业务。 (三)合伙人不得利用在事务所期间获取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伙人之间因合伙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事务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若干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与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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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律师提示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开展业务的前置条件,登记事项(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可能被认定违规并影响业务开展。
- 涉税鉴证类报告由事务所负责人签发是监管要求的核心环节,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签发人的回避规则与责任承担方式,避免出现“无资质人员签发报告”的合规风险。
- 涉税服务中“税务筹划”类业务的合法性边界最易引发争议,建议在协议中约定承接前的合法性评价程序,并将评价意见作为业务档案的必备文件留存。
- 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实践中建议在每年利润分配前先完成提取,避免先分配后提取导致基金长期被占用。
- 工作底稿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退伙合伙人离所前应当完成在办项目底稿的移交与签收,未完成移交的可以暂缓结算财产份额。
- 合伙人不得对委托方作出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税务安排承诺。协议中可以约定该项为合伙人的个人义务,违反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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