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保险服务合同
水产养殖保险服务合同范本免费下载:承保品种、养殖设施、疫病与灾害责任、定损方式、理赔程序逐项齐全,附赵跃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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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保险服务合同 投保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从事水产养殖,拟就养殖物与设施投保,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险标的与承保品种 乙方承保甲方养殖的约定品种水产品及养殖设施,品种、数量、养殖区域与设施情况以投保清单为准。 第二条 承保风险范围 承保风险通常包括台风、暴雨、洪水、病害与缺氧等造成的损失,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乙方应在投保时说明各险种的覆盖范围。 第三条 保险金额与费率 保险金额可按养殖成本或约定价值确定,费率与计费方式在合同中明确。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四条 养殖条件的保证 甲方应保证养殖区域、水质与设施符合约定条件,按技术规范投苗与饲养,如实记录投苗、投饵与用药情况,接受乙方的核查。 第五条 防损与防灾义务 甲方应落实防台风、防洪与病害防治措施,接到预警时采取加固与转移等处置。甲方未履行防损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可不予赔付。 第六条 疫病与死亡责任 因疫病导致大面积死亡的,甲方应及时报告并配合检测。乙方应核实死亡原因与数量,属于承保范围的按约定赔付。 第七条 定损方式 定损可采取现场清点、抽样测算或结合养殖记录核算等方式,双方应约定适用情形与核定标准,避免就数量产生争议。 第八条 理赔程序 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提供养殖记录、用药记录与损失清单,配合乙方查勘定损。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核定赔付。 第九条 除外责任与特别约定 因管理不善、擅自改变养殖方式或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通常不属承保范围。双方可就特定风险另行约定加保条款。 第十条 保密与信息提供 双方对养殖数据、经营信息与理赔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甲方应如实提供投保资料,配合乙方核保与查勘,并按约定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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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律师提示
- 水产养殖保险的定损争议最多,投苗记录、投饵与用药台账平时就要记好,出事后再补记录很难被采信。
- 保险金额应按养殖成本合理确定,报得虚高在理赔时会因超出保险价值而被削减,反而不划算。
- 防台风与防洪措施是承保的前提,预警发布后没有采取加固或转移措施,损失扩大部分很可能不赔。
- 疫病责任要看是否属于承保范围,同时要有检测报告支撑,仅凭现场观察难以作为定损依据。
- 养殖方式或区域变更要通知保险公司,擅自改变养殖结构可能导致风险显著增加而被拒赔。
- 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收益损失通常不赔,投保前要分清保的是成本还是收益,避免预期与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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