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连锁门店加盟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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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连锁门店加盟合作合同范本下载:约定加盟方式与授权范围、加盟费与保证金、门店选址与装修标准、耗材产品统一供应、技术培训与督导巡查、服务标准与顾客投诉处理等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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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连锁门店加盟合作合同

本合同由特许方与被特许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美容美发门店加盟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订立。


第一条 加盟方式与授权范围
(一)特许方授权被特许方在约定区域内以特许方品牌开设并经营美容美发门店,门店地址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
(二)授权方式为单店授权。未经特许方书面同意,被特许方不得开设分店、专柜或者以任何形式扩大授权范围。
(三)授权期限自约定起始日起算,期限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
(四)被特许方在授权期限内可以使用特许方的商标、字号、服务标识、店面形象与经营模式,但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五)授权区域内的排他性安排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约定排他的,特许方在授权期限内不在该区域另行授权第三方开设同品牌门店,但特许方自营门店是否纳入排他范围应当明确约定。


第二条 加盟费、保证金与费用结算
(一)被特许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特许方支付加盟费。加盟费的性质、金额、支付方式与是否退还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
(二)被特许方应当支付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用于担保被特许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服务标准遵守、统一采购、不得擅自转让等。合同终止后,被特许方无违约情形的,特许方于约定日期内退还保证金。
(三)被特许方应当按月度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向特许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比例、结算周期与支付期限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
(四)被特许方应当按月如实向特许方报送营业额数据。特许方有权核查门店收银系统数据、银行流水与经营台账。
(五)被特许方逾期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特许方有权暂停供货与技术支持。


第三条 门店选址、装修与设备
(一)门店选址应当经特许方书面确认。特许方应当在收到选址方案后约定日期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二)门店装修应当执行特许方统一的形象标准,包括门头标识、色彩搭配、灯光配置、功能区划分、价目表样式与员工着装规范。
(三)装修设计方案应当报特许方审核确认。装修工程完工后,特许方有权进行开业前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四)门店应当配备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洗护设备、消毒设备、通风设备与消防设施。涉及使用医疗器械或者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应当另行取得相应资质并单独合规运营。
(五)装修、设备、消防与环保投入由被特许方承担。门店租赁关系由被特许方与出租方自行确定,特许方不承担租赁合同的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 耗材与产品的统一供应
(一)被特许方经营所需的核心产品、洗护耗材、染烫用品、包装物料与标识用品,应当从特许方或者特许方指定的供应商处采购。
(二)特许方应当保证所供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必要的产品合格证明与检验报告。
(三)产品价格由特许方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调整前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被特许方。特许方拟调整价格时,应当给予被特许方合理的缓冲期。
(四)被特许方不得自行采购与特许方所供产品同类的其他品牌产品,不得擅自更换产品包装或者掺杂其他产品使用。
(五)因特许方所供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特许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特许方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使用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技术培训与督导巡查
(一)特许方应当为被特许方及其员工提供开业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技术、产品知识、服务流程、顾客沟通与门店管理。
(二)培训的人员数量、时长与费用分担方式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被特许方应当保证受训人员全程参加并完成考核。
(三)特许方应当对被特许方门店开展定期督导巡查,巡查频次不低于每季度一次。巡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巡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事项,特许方应当出具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与期限。被特许方应当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特许方复核。
(五)被特许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特许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采取暂停供货、暂停品牌使用直至解除合同等措施。


第六条 服务标准与顾客投诉处理
(一)被特许方应当按照特许方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包括服务流程、服务时限、卫生要求、价格公示、预付费卡管理等方面。
(二)门店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价格、从业人员信息与投诉渠道。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技术服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职业技能水平。
(三)门店开展预付费卡业务的,应当依法履行备案要求,卡内余额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投资或者偿付其他债务。
(四)顾客投诉由被特许方先行受理并处理。被特许方应当在约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并反馈特许方。涉及品牌声誉或者可能引发舆情的投诉,应当立即报告特许方。
(五)因被特许方服务不当造成顾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被特许方承担赔偿责任;特许方因此对外承担责任的,有权向被特许方追偿。


第七条 品牌维护与广告宣传
(一)被特许方应当维护特许方品牌形象,不得从事有损品牌声誉的行为,不得在门店内搭售与品牌定位明显不符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被特许方开展广告宣传与促销活动,应当事先取得特许方书面同意。宣传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
(三)被特许方不得擅自注册与特许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将特许方商标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
(四)特许方统一开展的品牌推广活动,被特许方应当配合并按约定分摊相应费用。分摊方式与限额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


第八条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
(一)被特许方及其员工对特许方的经营模式、操作规程、配方技术、客户数据、供应商信息、价格政策与财务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二)被特许方不得复制、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第三方获取特许方的经营手册、技术资料与培训资料。
(三)被特许方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二年内,不得在授权区域内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开设、投资、经营与特许方业务相竞争的美容美发门店。
(四)被特许方不得引诱特许方门店或者其他加盟门店的从业人员到自己门店工作。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
(一)本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文件。
(二)被特许方未经特许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不得以承包、委托经营、股权变更等方式变相转让门店控制权。
(三)被特许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许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加盟费、保证金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经催告后仍未支付;擅自转让合同或者变相转让门店控制权;擅自扩大授权范围;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违反服务标准且拒不整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损害品牌声誉的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特许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特许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未按约定提供培训、督导或者供货支持,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所供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拒不更换;特许方丧失对授权品牌的权利,致使被特许方无法继续使用。
(五)合同解除后,被特许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特许方的商标、字号与服务标识,拆除含品牌元素的门头与装饰,交回经营手册与培训资料,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十条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一)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被特许方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品牌元素的清除,并为已办卡顾客提供服务或者与顾客协商退卡事宜。
(二)被特许方应当与特许方结清全部费用。存在预付卡业务的,应当妥善处理未消费余额,不得因合同终止而拒绝为顾客提供服务或者拒不退款。
(三)被特许方应当将客户信息、经营数据按约定移交给特许方或者按特许方指令予以删除,不得留存或者另作他用。
(四)合同终止不影响双方在保密、竞业限制与责任追究方面的约定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特许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若干份,双方各执若干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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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律师提示

  • 美容美发门店的预付费卡是投诉高发领域,被特许方必须依法办理单用途预付卡备案并保证卡内余额专款专用,合同终止时不得以“总部不再授权”为由拒绝为已办卡顾客服务。
  • 加盟费是否退还应当在合同中写清,“交了就退不了”并非当然规则,实践中法院会结合特许方是否履行了培训、品牌支持等义务综合判断,建议明确约定退还条件与比例。
  • 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前,建议被特许方核查特许方的商标注册情况与权利状态,避免出现授权期限内商标被撤销或到期未续展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形。
  • 统一采购是加盟体系的基础,但合同中应避免约定“必须从特许方采购且价格由特许方单方决定”的绝对条款,宜设置价格调整的提前通知义务与合理缓冲期。
  • 门店开展医美类项目属于医疗行为,须另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并由具备资质的医师操作,普通美容美发门店不得超范围开展。
  • 排他性区域安排要写清是否包含特许方自营门店,否则极易产生“刚签约总部就在隔壁开店”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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