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与联营合作协议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与联营合作协议范本下载:约定分所设立条件与备案、总所与分所管理关系、人员派驻与执业管理、案源与利益冲突处理、财务核算与收益分配、责任承担与终止等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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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与联营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总所与分所合作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设立并运营律师事务所分所事宜协商一致订立。 第一条 分所设立与备案 (一)分所名称、拟设立地、办公场所地址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信息为准。 (二)总所负责办理分所设立所需的申请与备案手续,分所合作方应当配合提供所需材料。 (三)分所应当在取得执业许可后开展业务,不得在许可前以分所名义承接业务或者对外签署文件。 (四)分所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条 分所负责人与人员配置 (一)分所设负责人一名,由总所从派驻律师中指派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总所同意,依法办理负责人备案。 (二)分所负责人负责分所日常管理、执业监督与对外联络,对总所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三)分所的执业律师应当依法办理执业机构变更手续,其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 (四)分所可以聘用实习律师与行政辅助人员,聘用与解聘应当报总所备案。 第三条 总所与分所的管理关系 (一)分所在总所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接受总所的业务指导、质量监督与合规检查。 (二)总所有权对分所的执业活动、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进行检查,分所应当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分所应当执行总所统一的业务规范、收费标准、利益冲突审查规则与档案管理规定。 (四)分所对外签署重大法律文件、承接重大案件,应当按照总所规定报请审批。 第四条 业务承接与利益冲突审查 (一)分所承接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分所应当将当事人信息录入总所统一的冲突检索系统。 (二)总所与分所之间、分所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在先受理原则,后受理方不得承办;已受理的应当退出或者采取隔离措施。 (三)分所不得承接与总所其他分所正在办理案件存在利益冲突的事务。发现冲突的,应当报总所协调处理。 (四)分所的案源由分所自行开发,也可以接受总所的案源转介。转介案件的分成比例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财务管理与统一核算 (一)分所应当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但应当执行总所统一的会计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 (二)分所应当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开具发票,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费,不得截留、坐支服务费。 (三)分所应当在每月规定日期前向总所报送财务报表,并按规定比例向总所上缴管理费。 (四)管理费的比例、结算方式、支付期限以本协议附表约定为准。分所逾期未缴的,总所有权暂停提供相关支持服务。 第六条 收益分配与成本分担 (一)分所的营业收入在扣除运营成本、税费、办案支出与应缴管理费后,余额由分所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二)分所合伙人的分配比例按照其出资比例、承办业务收入与投入工作量综合确定,具体方案由分所合伙人会议决定并报总所备案。 (三)分所发生的罚款、赔偿、投诉处理费用等因违规执业产生的支出,由责任人与分所按其过错程度承担,总所已代为承担的,有权向分所追偿。 (四)分所应当提取发展基金与执业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不低于总所规定的下限。 第七条 执业质量管理与责任承担 (一)分所应当执行总所统一的立案审查、案件讨论、文书复核与结案归档制度。 (二)分所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先由分所与总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再按照责任归属向责任人追偿。 (三)总所对分所的执业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分所发生重大执业事故的,总所应当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并组织整改。 (四)分所应当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分所的执业活动。总所统一投保的,分所按约定分担保费。 第八条 保密与竞业限制 (一)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客户信息、案件情况、收费方案、财务数据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在合作终止后继续有效。 (二)分所负责人与派驻律师在合作期间及退出后二年内,不得在分所所在地以其他律师事务所名义承揽原由分所承办的同类业务。 (三)双方不得利用在合作中获取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分所的终止与清算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可以终止分所:分所连续两年未能实现约定的经营目标;分所发生重大违规事件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作;因不可抗力致使分所无法继续经营。 (二)分所终止前应当完成在办案件的移交或者妥善处理,不得擅自中止代理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 (三)分所终止应当进行清算,编制清算报告,处理债权债务、结清费用、办理税务注销与人员执业关系转出。 (四)分所终止后,其业务档案应当移交总所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限。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分所未经总所同意擅自以分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签订重大合同或者开展超出授权范围业务的,总所有权要求分所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总所未按约定提供业务支持、培训指导或者无故限制分所正常执业的,分所有权要求总所限期纠正;造成损失的,总所应当赔偿。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总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均未提出终止的,本协议自动续展三年。 (四)本协议一式若干份,双方各执若干份,报送行业主管部门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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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律师提示
- 分所设立必须在取得执业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实践中常见“先开业后备案”的做法,一旦被查实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影响总所的年度考核。
- 利益冲突审查是本类合作的高发风险点,建议强制分所将当事人信息录入总所统一检索系统,并把“未检索即承接”约定为重大违规情形。
- 律师服务费必须由分所统一收取并开票,任何以律师个人名义收款的做法都可能导致执业违规与税务风险,协议中应当明确禁止并约定责任。
- 分所终止时在办案件的处理方案必须提前约定,建议在协议中写明“不得擅自中止代理”并设置移交时限,避免因分所退出损害当事人利益引发投诉。
- 分所负责人应当由总所指派或者经总所同意,其变更需要依法办理备案,未备案的负责人在对外签署文件时可能被质疑代表权。
- 分所的业务档案在终止后应当移交总所统一保管,档案移交清单应当由双方签字,避免日后当事人调卷时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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