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团队组建与成果共享合作协议
科研团队组建与成果共享合作协议范本下载:约定团队组建与成员分工、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职务科技成果权属、论文与专利署名规则、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成员退出与保密等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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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团队组建与成果共享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全体团队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组建科研团队开展科研工作及成果共享事宜协商一致订立。 第一条 团队组建与研究方向 (一)团队名称、牵头单位、依托平台以本协议附件约定为准。 (二)团队研究方向、阶段目标、考核指标与完成期限由全体成员协商确定,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三)团队实行负责人制,由牵头单位指定或者由全体成员推举产生团队负责人一名,负责整体协调、进度管理与对外联络。 (四)团队成员因工作变动、离职或者个人原因需要退出团队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团队负责人,并完成在研任务与资料交接。 第二条 成员构成与分工 (一)团队成员名单、所属单位、职称、在团队中承担的研究任务与工作时间投入,以本协议附表约定为准。 (二)成员所在单位对成员参与本团队研究工作的知情与支持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本协议附件。 (三)团队成员应当按约定完成承担的研究任务,并定期向团队负责人报告进展。因个人原因导致任务延误的,应当及时说明并采取补救措施。 (四)团队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原负责人应当完成资料、经费与对外事项的交接。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与使用 (一)团队科研经费来源包括财政科研项目拨款、依托单位配套资金、横向委托研究经费以及自筹资金,具体构成以本协议附表约定为准。 (二)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应当符合资金来源方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不得用于与研究工作无关的支出。 (三)经费报销应当凭合法有效票据办理,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经团队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依托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批。 (四)横向委托研究经费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与预算科目使用。确需调整预算科目比例的,应当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五)严禁虚列支出、套取经费、挪用经费以及使用虚假票据报销。违反者应当退回相关款项,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研究资料与原始数据管理 (一)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验记录、原始数据、图谱、调查问卷、访谈记录等资料,应当按依托单位规定的格式与频次记录并归档。 (二)原始数据应当及时记录、真实完整,不得涂改、伪造或者选择性删除。电子数据应当定期备份。 (三)研究资料的归档保存期限按照依托单位与资助方的要求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四)团队成员调离时,应当将其掌握的研究资料与原始数据完整移交团队,不得私自留存、复制或者对外提供。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 (一)团队成员执行依托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依托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依法归依托单位享有。 (二)非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由完成人依法享有。团队成员应当就是否属于职务科技成果作出书面说明,并留存相应证据。 (三)团队与外部单位合作研究形成的成果,其权属依照合作协议约定确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四)任何成员不得未经团队与依托单位同意,擅自将研究成果申请专利、发表论文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外披露。 第六条 论文、专利与成果署名规则 (一)论文署名应当根据实际贡献确定作者顺序。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确定应当经团队协商一致,并在投稿前书面确认。 (二)论文应当标注资助项目名称与项目编号。署名单位应当包括依托单位,合作研究还包括合作单位。 (三)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应当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或者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列为发明人。 (四)严禁挂名署名。因挂名引发的学术争议与法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五)团队对署名顺序存在争议的,由团队负责人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七条 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 (一)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当依法履行评估、审批与公示程序,采用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 (二)成果转化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成本与对依托单位投入的补偿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第一,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团队科研发展基金;第二,其余部分在依托单位与完成人之间按约定比例分配。 (三)完成人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各成员在成果形成过程中的实际贡献确定。贡献的评价维度包括提出核心思路、完成关键实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文件等。 (四)分配方案应当经团队全体成员书面确认。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成员,可以在方案公示期内提出,由团队负责人组织复议。 (五)成果转化涉及团队成员所在单位之间利益分配的,应当另行签订协议明确各自份额。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与保密 (一)全体成员对研究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未公开数据、合作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在成员退出团队后继续有效。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需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包括在学术会议披露、在互联网发布、在学位论文中详细披露。 (三)与外部单位开展交流合作需要提供技术资料的,应当先签订保密协议。 (四)成员退出的,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得利用在团队期间获取的技术信息从事与本团队相竞争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九条 退出、解散与善后 (一)成员退出时应当完成在研任务交接、资料移交、经费结清与设备归还,并签署交接确认书。 (二)成员退出后,其在退出前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归属不变,其依照本协议享有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权不因退出而丧失。 (三)团队因任务完成、经费终止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应当由团队负责人组织清算,编制经费使用与资产处置报告,报依托单位审核。 (四)团队解散后,在研项目的后续处理方案应当报依托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成员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期完成任务、擅自处置研究成果、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虚报经费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因违约行为给团队或者其他成员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违反科研诚信要求,存在伪造、篡改、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依托单位规定接受学术处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全体成员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自全体团队成员签字、并经依托单位盖章确认之日起生效,一式若干份,各成员各执一份,依托单位留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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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律师提示
- 职务科技成果与非职务科技成果的界分直接决定成果归谁所有,团队成员应当在研究启动阶段就对拟形成的成果性质作出书面说明,避免日后因“是否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发生争议。
- 论文期刊投稿实行“投稿前书面确认署名顺序”的做法,可以有效避免因作者顺序争议导致撤稿,建议将确认书作为协议附件长期留存。
- 原始实验记录是科研诚信核查与技术成果权属认定的关键证据,建议在协议中约定记录频次(如按实验日记录)与保存方式,电子数据定期备份。
-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应当在成果转化实施前完成确认并在团队内公示,公示期建议不少于七日,公示记录一并归档。
- 成员退出不影响其已形成成果的收益分配权,但退出后新形成的成果其无权主张,协议中应当清晰写明这条界限。
- 涉及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不得公开披露,团队成员参加学术会议或者撰写学位论文时应当注意脱敏,必要时先完成专利申请再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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