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单位合伙人协议
勘察设计单位合伙人协议范本下载:约定合伙人出资与资质维护、注册执业人员管理、设计文件校审与出图专用章使用、勘察设计责任与执业保险、利润分配、入伙退伙等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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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合伙人协议 本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共同出资设立并经营勘察设计单位事宜协商一致订立。 第一条 单位名称、资质与经营场所 (一)单位名称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经营场所地址以营业执照记载的地址为准。 (二)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后开展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 (三)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四)单位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专业配置和技术装备条件。 第二条 合伙人的出资与执业资格 (一)全体合伙人姓名、住所、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以本协议附表约定为准。 (二)合伙人中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其注册关系应当转入本单位,并在本单位实际执业。 (三)合伙人不得将其注册执业资格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在其他单位注册执业。 (四)合伙人在单位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条 合伙人会议与表决机制 (一)合伙人会议为单位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三)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修改合伙协议;吸收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人退伙;变更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处分单位重大资产;以单位名义对外提供担保;设立分支机构;解散单位。 (四)会议记录应当由参会合伙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第四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技术负责人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一名或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并对外代表单位。 (二)单位设总工程师一名,由合伙人会议从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中推举产生,负责技术管理与质量把关。 (三)单位设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与工程业绩,并在设计文件上签署。 (四)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情况,有权查阅会计账簿、项目档案与出图记录。 第五条 设计文件校审与出图专用章管理 (一)勘察设计文件实行校审制度,包括自校、校对、审核、审定四个环节,每个环节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完成并签署。 (二)设计文件应当由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审定人以及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出图专用章后方可交付建设单位。 (三)出图专用章由单位统一保管,实行用章登记制度。用章登记台账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图纸份数、用章人、用章日期与审批人。 (四)严禁未经校审程序擅自出图,严禁为他人挂靠出图,严禁出借出图专用章。违反者应当赔偿单位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五)勘察设计文件及计算书的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或者规定年限。 第六条 勘察设计质量与责任承担 (一)单位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因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因合伙人或者员工在设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单位损失的,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四)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质量事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技术分析与整改。 第七条 职业责任保险与风险准备金 (一)单位应当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应当与承接业务的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 (二)单位应当按年度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引发的赔偿支出与相关费用。 (三)风险准备金由单位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合伙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覆盖赔偿支出的,超出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亏损分担比例承担。 第八条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一)单位利润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以采用按出资比例分配、按业务贡献分配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办法。 (二)业务贡献的评价指标包括主导项目的合同额、技术难度、项目质量与风险、合伙人投入工作量等因素。 (三)单位应当先提取风险准备金、发展基金以及职工福利与教育经费,再提留盈余公积,余额作为可分配利润。 (四)亏损分担比例与利润分配比例采用同一口径确定。 (五)利润分配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入伙、退伙与除名 (一)吸收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时应当对其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审定人的在办项目、已出图项目的质量责任进行清理,并办理项目档案移交。 (三)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除名: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注册资格被撤销或者注销;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单位重大质量事故;私自出借出图专用章或者将注册资格出借他人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四)合伙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但继承人应当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方能担任技术负责人等职务。 第十条 保密与竞业限制 (一)全体合伙人对单位的技术成果、设计方案、客户名单、投标报价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在退伙后继续有效。 (二)合伙人退伙后二年内不得在单位现有客户中承揽同类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利用单位技术成果为自己谋取利益。 (三)合伙人不得在合伙期间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单位相竞争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伙人之间因合伙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单位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若干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与行业主管部门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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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律师提示
-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对注册执业人员的数量与专业配置有硬性要求,合伙人中的注册工程师将注册关系转入本单位是维持资质的必要条件,签署协议时应当同步办妥注册变更手续。
- 出图专用章管理是设计单位最易发生法律风险的环节,协议中应明确用章登记台账的必备记载事项,并约定未经校审程序出图的责任追究方式,必要时可约定以用章台账作为内部追责的直接证据。
- 设计文件的校审四个环节(自校、校对、审核、审定)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尤其校对人与审核人应当分离,协议中可以约定兼任情形视为重大违规。
-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额应当与业务规模匹配,承接大型或者超限项目前应当先确认保险是否覆盖,避免出现“先出图后投保”的真空期。
- 退伙结算时应当特别关注退伙人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审定人的项目,建议约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暂缓支付其部分应退财产份额,作为质量责任的担保。
- 严禁为他人挂靠出图。协议中可约定挂靠出图一经查实即构成除名事由,并由行为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罚款与民事赔偿,避免单位因个别合伙人的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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