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抚养与赡养约定协议
约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赡养安排、居住照料、费用分担、医疗重大事项决策以及关系变化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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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关系背景与主体确认 一、双方系因再婚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协议各方包括继父母、继子女及其生父母(如适用)。 三、各方应当如实说明与未成年继子女相关的抚养现状。 四、涉及未成年人的安排应当以未成年人利益优先。 第二条 抚养义务的约定 一、继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未成年继子女承担日常抚养与教育责任。 二、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 三、生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不因本协议而免除。 四、抚养分担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写入协议。 第三条 赡养义务的约定 一、继子女对与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二、赡养内容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 三、赡养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由各方协商确定。 四、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应当以共同生活与抚养事实为依据。 第四条 居住与照料安排 一、各方可以约定共同居住或者就近居住的安排。 二、老年人的日常照料方式包括居家照料与机构照护。 三、涉及长期护理的,可以约定专业照护服务的使用。 四、居住安排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协商并书面确认。 第五条 费用分担 一、赡养费用总额或者分担比例为____。 二、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按约定比例分担。 三、涉及大额支出的,应当事先协商一致。 四、支付方式与周期应当明确约定并留存凭证。 第六条 医疗与重大事项决策 一、涉及就医方案的,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 二、老年人丧失表达能力时,由依法确定的监护人与各方共同商定。 三、可以就预先医疗指示作出安排。 四、重大财产处置应当经各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第七条 财产与赠与安排 一、各方可以就财产赠与与扶养安排另行约定。 二、约定赠与的应当明确赠与条件与撤销情形。 三、涉及不动产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四、本协议不处置各方的法定继承权利。 第八条 关系变化的处理 一、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处理按法律规定确定。 二、关系变化不影响已经履行部分的效力。 三、涉及未成年人的照顾安排应当重新协商并书面确认。 四、各方应当妥善处理与已履行义务相关的费用结算。 第九条 变更与解除 一、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协议。 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协商调整。 三、解除协议应当书面作出并载明原因。 四、解除不影响已履行部分的效力。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拒不履行照料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以欺诈或者胁迫方式促使他人签署的,协议可以被撤销。 四、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的,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一、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先行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与争议无关的义务。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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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律师提示
- 抚养事实很重要。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关键看有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共同生活与抚养的凭证要留好。
- 生父母责任不消失。约定继父母承担抚养责任,并不免除生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协议中应写明这一点。
- 老年人意愿优先。就医、居住等安排应以老年人的真实意愿为准,提前做预先医疗指示,能减少日后分歧。
- 赠与可以附条件。约定赠与财产的,可以附加扶养条件并写明撤销情形,让权利义务相互匹配。
- 离婚不等于关系归零。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仍有法律意义,相关费用的结算最好当场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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