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场馆连锁加盟合作合同
健身场馆连锁加盟合作合同范本下载:约定加盟授权与区域保护、加盟费与保证金、场馆选址与设备配置、会员卡与预付资金管理、教练资质与安全责任、督导巡查与品牌使用等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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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场馆连锁加盟合作合同 本合同由特许方与被特许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健身场馆加盟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订立。 第一条 加盟方式与授权范围 (一)特许方授权被特许方在约定区域内以特许方品牌开设并经营健身场馆,场馆地址与场地面积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 (二)授权方式为单店授权。未经特许方书面同意,被特许方不得开设分店或者以任何形式扩大授权范围。 (三)授权期限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终止的,可以续签。 (四)被特许方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特许方的商标、字号、课程体系名称、服务标识与运营模式,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五)授权区域内的排他安排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约定排他的,应当明确是否包含特许方自营场馆与线上课程业务。 第二条 加盟费、保证金与费用结算 (一)被特许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加盟费。加盟费的金额、支付方式、性质与退还条件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 (二)被特许方应当支付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其履行服务标准、统一采购、不得擅自转让等义务。合同终止且无违约情形的,特许方按约定退还保证金。 (三)被特许方应当按月向特许方报送经营数据,并按月度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比例与结算方式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 (四)特许方有权核查被特许方的会员系统数据、收银记录与银行流水。被特许方应当配合核查并提供真实资料。 (五)被特许方逾期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特许方有权暂停品牌使用授权与系统支持。 第三条 场馆选址、装修与设备配置 (一)场馆选址应当经特许方书面确认。场馆应当具备合法的物业使用条件,涉及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审批。 (二)场馆装修应当执行特许方统一的形象标准,包括门头标识、功能分区、色彩体系、标识标牌与休息区布置。 (三)场馆应当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健身器械、通风系统、更衣淋浴设施与消防设施。器械应当具备产品合格证明,并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四)涉及游泳池、攀岩、蹦床、拳击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配备符合要求的救生人员与救护设备。 (五)装修、设备与合规投入由被特许方承担。场馆租赁关系由被特许方与出租方自行确定。 第四条 课程体系与教练管理 (一)被特许方应当采用特许方统一的课程体系与课程名称,不得擅自使用未经授权或者与品牌定位不符的课程名称。 (二)场馆教练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开展私教服务的教练应当持有有效的职业资格或者行业认可的专业证书,特许方有权要求查验。 (三)特许方应当为被特许方提供教练培训与考核,培训内容涵盖课程动作标准、安全保护手法、会员沟通与健康风险筛查。 (四)场馆应当建立会员健康风险筛查制度。对患有心血管疾病、高血压、骨关节疾病等特殊情况的会员,应当进行健康问询并留存书面记录,必要时要求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运动建议。 (五)被特许方不得虚假宣传教练资历、夸大健身效果,不得使用“包瘦”“必见效”等明示或者暗示功效的表述。 第五条 会员卡与预付资金管理 (一)被特许方发行会员卡、储值卡、私教课程包等预付凭证的,应当依法履行备案要求,并在经营场所公示预付卡使用规则、退卡规则与经营者信息。 (二)预付资金应当开设专门的资金存管账户或者采取其他符合规定的管理方式,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场馆建设投资、对外借款或者其他经营支出。 (三)被特许方应当在合同中向会员明确退卡条件、退卡计算方式与办理流程。会员申请退卡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办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退款障碍。 (四)被特许方应当建立会员合同与资金台账,台账应当载明会员姓名、卡种、金额、生效日期、到期日期与余额。 (五)被特许方不得以加盟合同即将到期、品牌授权变更等理由拒绝履行对已办卡会员的服务义务。 第六条 安全责任与应急管理 (一)被特许方应当在场馆内配备急救箱、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值守。 (二)场馆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运动损伤、心脏骤停、火灾、停电等情形,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会员在场馆内因设施缺陷、地面湿滑、器械故障或者教练指导不当受到人身损害的,被特许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特许方应当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与场所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应当与场馆规模及会员数量相匹配。 (五)因被特许方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特许方品牌受损的,特许方有权要求被特许方承担相应责任并立即整改。 第七条 督导巡查与品牌维护 (一)特许方应当对被特许方场馆开展定期督导巡查,巡查频次不低于每季度一次,巡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巡查内容包括形象标准执行、课程体系执行、教练资质、设施维护、预付卡管理与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事项,特许方应当出具整改通知书,被特许方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四)被特许方应当维护品牌形象,不得在馆内销售与品牌定位明显不符的商品,不得从事有损品牌声誉的行为。 (五)被特许方开展广告宣传与促销活动应当事先取得特许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 (一)被特许方及其员工对特许方的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会员数据、运营手册、价格政策与财务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二)被特许方不得复制、转让、出借运营手册与培训资料,不得使第三方获取特许方的课程体系与运营方法。 (三)被特许方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二年内,不得在授权区域内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开设、投资、经营与特许方业务相竞争的健身场馆。 (四)被特许方不得引诱特许方门店或者其他加盟场馆的教练与会员转投自己开设的其他场馆。 第九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后处理 (一)被特许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许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各项费用且经催告后仍未支付;擅自转让合同或者变相转让场馆控制权;擅自变更课程体系或者使用未经授权的课程名称;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且隐瞒不报;严重损害品牌声誉;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特许方未按约定提供课程体系支持、培训或者督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被特许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合同终止后被特许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特许方商标、字号与服务标识,拆除含品牌元素的门头与装饰,交回运营手册与培训资料。 (四)合同终止不影响被特许方对已办卡会员应尽的履约义务与退卡退款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特许方未按约定统一使用课程体系与形象标准,或者未按规定管理预付资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解除事由的,特许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特许方提供的课程体系或者运营支持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被特许方无法正常经营的,被特许方有权要求减少费用或者解除合同。 (四)因被特许方原因引发的会员集体投诉、群体性事件或者行政处罚,被特许方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特许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追偿。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特许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若干份,双方各执若干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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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律师提示
- 健身场馆的会员预付资金是风险最高的一环,被特许方应当开设专门的资金存管账户并保证专款专用,切勿将预付资金挪用于场馆装修投资,否则一旦闭店极易被认定为欺诈。
- 开展游泳、攀岩、蹦床、拳击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必须取得经营许可并配备救生人员与救护设备,无证经营被查处的,可能面临责令停业与罚款。
- 会员健康风险筛查不能流于形式,对有心脑血管疾病史的会员应当留存书面问询记录,必要时要求其提供医疗机构的运动建议,这是发生意外时重要的免责与减责依据。
- 合同终止后仍需为已办卡会员提供服务或办理退款,这一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写明,避免被特许方误以为“合同一终止就可以关门不管”。
- 教练资质建议写入合同并在巡查中核验,虚假宣传教练资历是健身行业投诉高发问题,也容易构成虚假广告被处罚。
- 区域排他安排应当明确是否包含线上课程业务,否则可能出现线上课程与本店会员争夺同一客户资源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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