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转让与交接协议
约定公司控制权转让的股权与表决权安排、治理机构改选、印章与证照交接、过渡期义务与违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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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交易安排与转让标的 一、转让方将其持有的股权及相应表决权安排转让给受让方,实现公司控制权转移。 二、转让标的包括股权、董事会席位安排与关键岗位的人事安排。 三、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交易安排以双方确认的清单与时间表为准。 第二条 治理机构改选 一、双方应在交割后____日内召开股东会与董事会,完成董事与监事的改选。 二、转让方应配合签署相关决议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变更应同步办理。 四、工商变更登记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 第三条 印章证照与资料交接 一、转让方应在交割日移交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与发票章。 二、应移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与银行账户资料。 三、应移交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与重要合同档案。 四、交接应制作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过渡期义务 一、自协议签署至交割完成期间为过渡期。 二、转让方应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重大不利处分。 三、未经受让方同意,转让方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进行重大投资。 四、违反过渡期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与陈述保证 一、转让方应如实披露公司的债务、担保、诉讼与税务情况。 二、转让方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受让方有权进行尽职调查,转让方应予配合。 四、因隐瞒重大事项导致受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应赔偿。 第六条 债务与或有负债 一、交割前已发生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转让方对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承担补偿责任。 三、受让方可要求就特定债务设置担保或留存价款。 四、补偿的期限与方式由双方约定。 第七条 员工与劳动关系 一、交割前的劳动关系由公司继续履行。 二、涉及员工安置的,应按法律规定处理。 三、欠缴的社会保险与工资应由责任方补足。 四、双方应共同做好员工沟通与稳定工作。 第八条 竞业限制与人员保留 一、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二、不得招揽公司的核心员工与客户。 三、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与补偿由双方约定。 四、违反竞业限制的,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第九条 价款与支付安排 一、转让价款为____元,支付方式与节点由双方约定。 二、可约定部分价款作为保证金,在交接完成或保证期届满后支付。 三、转让方应配合办理股权过户与税费申报。 四、逾期支付的,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与救济 一、任何一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转让方拒不配合交接的,受让方可要求强制履行并主张损失。 三、受让方逾期支付价款的,转让方可要求支付违约金。 四、发生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一、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与争议无关的义务。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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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律师提示
- 印章证照交接是控制权转移的标志。把公章、财务章与营业执照的移交作为交割条件,否则受让方可能拿到股权却无法实际控制公司。
- 过渡期义务要写死。签约到交割之间最容易出现资产转移与突击担保,约定禁止性事项与违约责任,可有效保护受让方利益。
- 或有负债要留尾款。未披露的债务与担保是控制权交易的主要风险,约定留存价款或设置补偿责任,能让风险有对价。
- 竞业限制要配套补偿。仅约定限制而不提供合理补偿,可能影响条款效力,建议同时明确期限、范围与对价。
- 员工安置要合规。涉及员工权益的处理必须依法进行,约定社保与工资补足责任,可以避免交割后出现群体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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