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分割诉讼全流程:不离婚也能分财产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留了两个口子。一是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二是你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对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符合一种,就能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分割。

流程步骤

1

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对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看是否属于两种情形之一: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你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对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

两条之外的普通矛盾,法院一般不受理。
2

固定对方处置财产证据

趁对方还没把财产转走,尽快收集银行流水、大额转账记录、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股权变动资料。发现大额异常支出的,复印或者公证保全相关凭证,写明时间和金额,避免日后对方抵赖。

证据要能证明对方在转移、挥霍共同财产。
3

准备起诉状和材料

写民事起诉状,写明你和对方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要具体,比如请求分割某套房产、冻结某笔存款。材料按被告人数准备副本,证据编成清单并编号,随起诉状一并提交。

诉讼请求写不清楚,法院会让你补正。
4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

一般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你可以到诉讼服务中心现场立案,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网上立案,交费后等待受理通知。

立案材料不齐的,法院会一次性告知补正。
5

申请财产保全

担心对方继续转移、变卖财产的,可以在起诉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房产、冻结银行账户。保全一般需要提供担保,可以购买保全责任保险。保全要抓紧,晚一步财产可能已经被转走。

保全错误造成对方损失的,你要赔。
6

参加庭审并举证

开庭时围绕两个要件举证:一是对方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行为或者伪造的债务,二是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共同财产利益。涉及重大疾病情形的,提交病历、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

共同财产的范围要说清,别漏了存款和股权。
7

判决后的执行

法院判决分割后,对方不配合交付或者办理过户的,你可以凭生效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对方名下财产。发现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的,及时向法院报告。

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申请执行,过期会影响受理。

材料清单

材料说明
民事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婚姻关系仍在存续。
身份证明你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查询单。
财产线索清单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对方处置财产证据转账记录、大额消费凭证、伪造债务的借条等。
医疗费相关材料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证明重大疾病支出。

关键期限

事项期限依据
发现损害共同财产自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之日起,及时起诉。民法典
拒绝支付医疗费自对方明确拒绝支付重大疾病医疗费之日起,可以请求分割。民法典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离婚后按离婚财产分割处理。民法典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起诉之日同步申请,防止对方继续转移、变卖共同财产。民法典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隐藏转移财产后果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诉讼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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