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索赔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及时救治并报警
受伤后第一件事是就医,伤情重的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报警记录能固定事发时间、地点和经过,是后续认定事实的重要材料。治疗期间的病历、费用票据全部保留好,别随手丢弃。
先救人再报警,病历票据留全固定现场证据
尽快拍照录像现场情况,包括地面湿滑、缺防护栏、灯光昏暗等隐患,以及你受伤的位置和周边环境。调取或者申请保存监控录像,监控通常有保存期限,越早越好,必要时申请公证保全。
监控有保存期限,越早调越好锁定义务主体
查清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到底是谁,是商场本身还是租赁的商户,是活动主办方还是场地提供方。留存门票、消费记录、付款凭证,证明你是在该场所消费或者参加活动的时候受的伤。
查清经营管理主体,别找错人判断是第三人还是场所致害
看伤害是谁造成的:属于场所设施隐患导致的,直接找经营者主张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属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分清第三人致害还是场所隐患书面协商索赔
整理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清单,书面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写清事实、责任依据和金额。协商过程录音或者用文字沟通,达成的方案要书面确认,避免口头承诺事后不认账。
损失列清单,达成要书面确认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把经营者列为被告,必要时一并列第三人参加诉讼。
调解不成直接起诉,列对被告主张各项赔偿
诉讼中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构成伤残的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把票据和鉴定意见准备齐全,你的损失主张才有依据支撑。
票据和鉴定齐全,主张才有依据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医疗病历与票据 | 门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发票原件。 |
| 现场照片视频 | 拍摄隐患位置和受伤现场,越清晰越好。 |
| 监控录像资料 | 向场所调取或者申请保全,注明具体时间段。 |
| 消费或入场凭证 | 门票、消费记录、付款截图,证明你在场。 |
| 报警与沟通记录 | 报警回执、与经营者交涉的录音或者聊天记录。 |
| 误工护理证明 | 单位误工证明、护理费凭证,用于计算损失。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安全保障义务 | 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承担责任 | 民法典 |
| 第三人致害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 |
| 补充责任 | 经营者、管理者未尽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民法典 |
| 追偿权 | 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民法典 |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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