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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3-03-06
施行日期
2003-03-06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98 字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

设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03年3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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