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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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杨尚昆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并对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会议认为,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等重要职权,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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