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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04-09
施行日期
1991-04-09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466 字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1年4月9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彭冲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常务委员会努力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各方面的工作取得了进展,尤其是立法工作加快了步伐,促进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常务委员会要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贯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落实立法规划,特别要抓紧制定保障改革开放、加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要努力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使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要健全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并接受代表的监督,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为促进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施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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