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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3-03-17
施行日期
1983-03-17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26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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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

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1983年3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进一步作好科研机构的建立、调整工作,应注意掌握:

(1)当前,正处于机构改革之中,要防止为安排政府机关紧缩下来的人员而新建事业单位的作法。

(2)目前,科研机构正面临着改革、整顿阶段,在此期间一般不批新建机构。

(3)各类研究、技术开发中心的建立,要以原有科研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员和设备等条件,避免造成新的重复。

二、本办法不包括国防科研单位。国防科研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由国防科工委办理。

附:1、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

2、新建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申报书(可根据需要自行翻印)(略)

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日

附一: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三年

三月十七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为统一和健全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审批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学院新建独立研究院、所和列入财政事业费支付的各类研究中心,包括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独立科研机构),由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征得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国家科委会同经委及有关部门审

批; 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审批。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独立科研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科委会同经委及有关部门审批;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审批。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自治州、市、县新建独立科研机构,由同级科委提出申请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直治区、直辖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四、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科研机构的分设、合并、搬迁、研究方向和隶属关系的改变等(以下简称调整),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提出申请报告, 并与有关部门或地方协商后, 报国家科委审批,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自治州、市、县的独立科研机构的调整,由同级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六、 关于非独立科研机构(如非财政事业费支付的企业科研所、高等院校科研所等)的建立、调整,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科委。

七、 对新建独立科研机构一定要严格控制,既要根据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合理布局,做到统筹兼顾,避免重复。新建独立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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