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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9-08-28
施行日期
2009-09-01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76 字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令

(第1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平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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