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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4-20
施行日期
2024-04-20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20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令

第268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 关 总 署 署长 俞建华

商 务 部 部长 王文涛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 文

2024年4月20日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2016年1月2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公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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