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20年暂停实施《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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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20年暂停实施《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决定
(2020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2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鉴于近期以来发生新冠肺炎的重大疫情,不少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未能在第一季度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施上述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同时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未能在第一季度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2020年暂停实施《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第一季度批准预算的规定,以后年度继续实施。2020年视疫情防控情况,及时批准预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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