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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12-21
施行日期
—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幅
全文约 175 字 · 共 1 条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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