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2004)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
(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审议,水利部决定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水政监察证件的制作和管理由水利部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