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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妇女分娩后婴儿死亡产妇已恢复健康男方仍须满一年后始可提出离婚问题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2-10-16
施行日期
1952-10-1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2 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妇女分娩后婴儿死亡产妇已恢复健康男方仍须满一年后始可提出离婚问题的函

(1952年10月16日)

石家庄人民法院转董致祥同志:

今年2月11日来信询问:妇女分娩后身体复原,小孩死亡,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须经过一年?查同一问题,曾经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和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提出。已由我院于今年7月19日以法办字第3051号答复:须于分娩满一年后男方始能提出离婚。兹节抄原函,希即参考研究。

附节抄原函一件:

附一:

最高人民法院函

(1952年7月19日 法办字第3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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