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错误逮捕检察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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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错误逮捕检察
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1999年12月1日[1999]赔他字第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3月25日津高法〔1999〕48号《关于王晋英错误逮捕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一致意见,即《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国家免除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王晋英虽有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的违纪行为,但认定其构成徇私舞弊罪的证据不足。宝坻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晋英的逮捕属于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宝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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