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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1-31
施行日期
1997-01-3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36 字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

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

(1997年1月31日 [1996]法赔他字第3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关于王栋伤害案经济赔偿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王栋作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法使用暴力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在赔偿损失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王栋追偿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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