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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无罪被羁押并导致人身伤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共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9-02
施行日期
1998-09-0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97 字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无罪被羁押并导致

人身伤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共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1998年9月2日 [1997]赔他字第13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年11月28日《关于如何处理赵华申请刑事赔偿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赔偿委员会研究认为:

赵华无罪被羁押并导致精神分裂的人身伤害,对此损害后果均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和永吉县人民法院应为此案侵害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将永吉县公安局列为赔偿义务机关均缺乏法律依据。但永吉县公安局对此案也负有重要责任,虽不由其承担赔偿义务,但应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可由你院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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