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9年3月30日 法〔2009〕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10号文件,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出明确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现就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抓紧抓好《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群众,实行国家救助,是中央确定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保护不断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对于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筹兼顾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对于人民法院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案件事了,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在当地党委政法委领导下,积极探索和尝试对刑事被害人开展救助,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若干意见》总结并推广这一做法,从政策层面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各地法院要把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紧紧抓住这一契机,迅速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全面开展起来。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主动向当地党委政法委请示,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当地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据《若干意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和政法委同意,对陷入生活困境急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先行给予救助。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要根据《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推动救助工作深入发展。
二、准确把握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点,确保救助取得实际效果
在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要吃透《若干意见》精神,牢牢把握工作重点,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在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通过诉讼不能依法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其解决暂时困难的措施,具有补充性、抚慰性和应急性,不是国家赔偿或补偿。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被害人,是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刑事案件情况确定具体的救助对象范围。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情况复杂,在制定具体救助办法时,要遵循公正、便捷、及时原则,坚持以办案机关依职权提起为主,被害人个人申请为辅的救助启动模式,谨防因救助的申请、救助数额等问题产生新的矛盾,确保救助工作平稳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
三、将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审判工作紧密结合,切实维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依法保障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无法通过诉讼及时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要主动、及时启动救助程序予以救助。对于暂时未纳入救助范围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通过民政救济、社会保险等途径解决其生活困难。要充分发挥刑事被害人救助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案结事了方面的积极作用,保证案件正常审理。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特别是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要通过及时救助,纾缓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情绪,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刑事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犯罪,必须毫不动摇地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同时注重通过及时救助,帮助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克服暂时急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加强指导,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若干意见》的出台,是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重要步骤。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备,开展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指导。《若干意见》是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基本依据。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若干意见》精神,在当地党委政法委领导协调下,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抓紧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各中级人民法院抓紧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发挥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救助急迫、有利于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下级法院在开展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深入研究、加强协调、指导,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辖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同时,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及时反馈工作情况,为今后的立法工作提供实践经验。
今年6月30日前,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将本辖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书面报告我院;12月31日前,向我院书面报告本辖区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情况总结,包括形成的文件、实施情况(救助人数、救助金额、典型案例等)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