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缓刑是否剥夺其政治权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缓刑是否剥夺其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3-02-05
施行日期
1953-02-0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34 字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缓刑是否剥夺其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1953年2月5日)

重庆市人民法院:

你院法秘字第6535号来文已悉:关于北碚市法院请示邹万选渎职案经判徒刑、缓刑二年其政治权或经济权是否应受限制的问题,我们意见如下:

一、邹万选渎职罪,判处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姑无论宣告剥夺政治权利与否?均须在缓刑期中剥夺其政治权利,撤销其行政职务,这是因为既违反了国家的利益,就不应享受国家政治权利,如撤职后仍留机关戴罪工作者,应不叙职位薪俸,但给以学习机会保障其必要的生活供给,设在戴罪工作期间,已改悔而立功自赎者,即可取消罪名,恢复职位。

二、宣告缓刑,不等于无罪判决,故缓刑期间,一般的应予被告以必要的管束教育,剥夺其政治权利,以便检查其悔悟认罪程度而决定主刑的执行与否?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