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减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减刑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3-05-22
施行日期
1953-05-2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51 字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减刑问题的批复

(1953年5月22日)

西安市人民法院:

你院法秘(一)字第715号函提出有关犯人减刑的几个问题:

(一)减刑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二)由何机关决定(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

(三)用什么形式宣布决定(判决书形式或行政命令形式)?

对以上各问题,经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并报请中央司法部同意,依次答复如下:

(一)目前虽无减刑的法律明文,但根据“惩罚管制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狱政方针,对恪守监管纪律,一贯劳动积极,真诚悔罪并能帮助其他犯人改造而有实据者,是可以减刑的。

(二)减刑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即首先由主管人犯的机关提出减刑意见,经同级法院同意,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三)可以用行政命令的形式,不必用判决书的形式,因为减刑含有奖励的意义,是属于行政性质的,故用行政命令形式较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