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苏州爱利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工商行政处罚一案请示报告》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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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苏州爱利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工商行政处罚一案请示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苏行再终字第0004号《关于苏州爱利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工商行政处罚一案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现已废止。对于个案问题,请你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精神妥善处理。
200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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