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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12-14
施行日期
2000-12-1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53 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

(2000年12月14日 法行[2000]2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330号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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