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警察以其机关的名义与罪犯共同诈骗的行为赔偿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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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警察以其机关的名义与罪犯共同诈骗行为赔偿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于你院请示报告中所认定的事实,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张艾虎、石华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对于番集云等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德宏州交警支队、潞西市交警大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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