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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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2013年12月23日)
(2013)行他字第1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决定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法律规定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二、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可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应明确强制执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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