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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5-04
施行日期
1998-05-0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7 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

([1997]法行字第26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法]字第135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答复如下: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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