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和浩特市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09-23
施行日期
1996-09-2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23 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

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1996年9月23日 〔1996〕行他字第23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审理案件中是否适用《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请示,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废旧金属出省区运输必须办理准运证,非法外运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以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依据。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