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时就有关实体问题能否进行审查的电话答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时就有关实体问题能否进行审查的电话答复
(2000年12月11日 行他[2000]第12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辽行疑字第10号关于劳动教养对象范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时,可暂就被劳教人员实体上是否构成屡教不改的“地痞”、“流氓”、“村霸”进行审查,一般不宜以超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范围而判决撤销。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