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央直属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是否征收水资源费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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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央直属
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是否征收水资源费的答复意见
(1996年10月9日 [1996]法行字第13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晋法行字第5号《关于如何理解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函〔1996〕92号《对最高人民法院来函的复函》第一条中的“中央直属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包括在循环冷却过程中消耗的水量所补充的新水。因此,对这部分在循环冷却过程中消耗的水量所补充的新水,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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