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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审判工作请示制度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12-29
施行日期
2000-12-2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61 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审判工作请示制度的通知

(2000年12月29日 法行[20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行政审判庭: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送报本院的有关行政审判工作的请示,不符合本院1999年1月26日下发的《关于审判工作请示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影响了请示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严格执行《通知》,规范请示问题的范围和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按《通知》要求对于审判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但不得以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名义请示。

二、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内容必须是:

1.适用法律存在疑难问题;

2.适用法律规范冲突,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协调或者确认的;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涉外、涉港澳台和涉侨案件。

报送请示的事实、证据问题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报送请示。

三、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问题,必须写出书面报告,逐级报送。报告应当写明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及理由;有分歧意见的,要写明倾向性意见及理由。涉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一并报送。

今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请示,本庭将按规定要求退回。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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