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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同一抵押物设立数个抵押权依次受偿问题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4-18
施行日期
1992-04-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12 字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同一抵押物

设立数个抵押权依次受偿问题的函

(1992年4月18日 法经[1992]6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粤高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造成重复抵押无效的原因消除后该重复抵押行为的效力应如何确认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5条对抵押的问题已有规定。按照该规定,当抵押物价值较大时,抵押人可就同一抵押物的剩余担保价值另行设立抵押权;同一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时,按设立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你院请示的案件抵押物价值近40万元,第一个抵押权只有17万元,抵押人可以就剩余担保价值另设立抵押权,而不应按无效抵押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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