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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2-09-25
施行日期
1992-09-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1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

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

(1992年9月25日法经〔1992〕152号)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农银函(1992)143号《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被司法冻结后,这笔存款对该企业而言,不能参与资金周转、产生经济效益,但这笔存款仍由银行支配,参与银行资金的周转。因而只要这笔存款是在计息帐户的,银行应当按照存款付息的规定,按期计付利息。

特此函复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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