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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法院审判人员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1-09-16
施行日期
1991-09-1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1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法院审判人员工作失误

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1年9月16日

法经〔1991〕123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你庭《关于因法院审判人员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审判人员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害的,其所在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酌情予以赔偿,并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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